全国水利普查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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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查对象与内容

本次普查的主要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等。

一、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主要包括河流与湖泊两类普查对象。

1.河流

普查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查清河流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其中,对流域面积在100km2及以上的河流进行详查,进一步查清河源与河口位置、河流比降等基本特征;利用《中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量算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深等水文特征;查清河流水文站(或水位站)的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利用已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查清河流最大洪水发生情况。

2.湖泊

普查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查清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其中,对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的湖泊,进一步查清平均水深、容积大小等特征。本次普查还对具有重要生态意义或地域标志性但已干涸的湖泊(如罗布泊)及一些水面面积不足1km2但情况特别的湖泊(如月牙湖),作为特殊湖泊进行了普查。

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水利工程普查主要包含水库、堤防、水电站、水闸、泵站、跨流域调水、农村供水、塘坝与窖池等工程,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中包含的灌区、灌溉面积、取水井、地下水水源地等普查对象。

1.水库工程

普查总库容在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查清水库名称、位置、类型、挡水建筑物情况等基本信息,查清水库特征库容、水位等特征指标,工程任务、重要保护对象、供水情况等水库作用与效益指标,以及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情况等。

2.堤防工程

重点普查5级及以上堤防工程,查清堤防名称、位置、类型、堤防级别、堤防长度、堤防尺寸、堤顶高程、设计水(高潮)位等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情况等。5级以下堤防工程主要调查其数量及长度。

3.水电站工程

重点普查装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查清水电站名称、位置、类型、装机容量等基本信息,查清保证出力、年发电量等效益指标,以及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情况等。对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主要调查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4.水闸工程

重点普查过闸流量在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查清水闸名称、位置、类型、闸孔尺寸、过闸流量等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情况等。对过闸流量在1(含)~5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主要调查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在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普查。

5.泵站工程

重点普查装机流量在1m3/s或装机功率在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查清泵站名称、位置、类型、工程任务、装机流量、装机功率、设计扬程等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单位和工程管理情况等。对装机流量在1m3/s且装机功率在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主要调查其数量和规模。

6.跨流域调水工程

重点普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调水工程,查清调水工程取水水源、工程范围、引调水方式等基本情况,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量、设计灌溉面积、输水干线总长度等规模指标,以及管理单位情况等。

7.灌区工程

以行政村为单元,全面查清我国灌溉面积及灌区分布、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情况。全面查清灌区数量、类型、分布,主要灌排工程设施状况等,重点普查灌溉面积在2000亩及以上灌区的范围、灌溉面积、灌区设施以及灌溉管理等情况。其中,灌区设施重点查清灌区中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的长度、类型、衬砌长度及建筑物等设施状况。灌溉面积在50(含)~2000亩的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

重点普查管内径在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和日取水量在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机电井”)的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查清地下水取水用途、取水量与管理情况;日取水能力在5000m3及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的位置、地下水类型、取水用途、取水量与管理情况。对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主要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总体情况。

9.农村供水工程

重点普查供水规模在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查清工程位置、工程类型、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能力、供水人口和工程管理等情况。供水规模在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以行政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供水人口等总体情况。

10.塘坝与窖池

重点普查容积在500m3及以上塘坝的数量、容积、灌溉面积和供水人口等情况;容积在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主要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抗旱补水面积和供水人口等。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业、第三产业、农业等各行业用水户,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等公共用水户,以及公共供水企业等。

1.居民生活用水户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平,采用系统抽样方法,至少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典型调查,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指标。

2.工业用水户

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对于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用水工业,采用系统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数量、取水量、用水量、排水量和主要产品用水量等。用水大户标准按企业年用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三个档次,根据县域内企业年用水量排序,选取第50家企业用水量大于等于的档次,作为该县用水大户调查标准,不足50家企业或50家企业用水量低于最低档次的县,最低标准为5万m3

3.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

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不小于5万m3的第三产业机关及企事业用水大户,其他第三产业用水户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建筑业每个县选取5~10个建筑业企业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4.公共供水企业

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m3(或供水人口超过1万)的农村供水单位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供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5.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非跨县灌区。无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5000亩;根据当地灌区规模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典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或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只)、或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小型畜禽养殖场不调查。

四、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对象主要包括河湖取水口、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具有防洪治理任务的河流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及排污量等。

1.河湖取水口

重点普查江河湖库(指河流上的水库)上取水流量在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在15万m3及以上其他用途的取水口,查清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主要调查其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普查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农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在1000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查清水源地基本情况、供水用途、供水量及保护管理等情况。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

普查流域面积在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查清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河湖水功能区划情况及河湖管理情况等。

4.入河湖排污口

重点普查入河湖废污水量在300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查清入河湖排污口位置、废污水类型、废污水排放量及排污许可等情况。规模以下排污口主要调查其数量。

五、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对象主要包括土壤侵蚀、侵蚀沟道和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

1.土壤侵蚀情况

普查我国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的区域,查清导致土壤侵蚀的地形、土壤、植被、土地利用、降水、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影响因素,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分布规律。

2.侵蚀沟道情况

普查西北黄土高原和东北黑土区的侵蚀沟道,重点查清侵蚀沟道的位置、类型和数量、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

3.水土保持措施情况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调查水土保持基本农田(指梯田、坝地和其他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各类措施治理情况,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工程、小型蓄水保土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建设情况,重点调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情况。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主要查清水利机关单位、水利事业单位、水利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种类型法人单位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和信息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