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查方式与技术路线
一、普查方式
针对灌区普查对象的不同,采用以行政村为单元和以灌区为单元的两种普查方式开展普查工作。
(一)灌溉面积普查
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普查。
(二)灌区普查
以灌溉面积2000亩为规模界限,划分50(含)~2000亩、2000亩及以上灌区两种规模类型,以灌区为单元进行普查。
(1)规模在50(含)~2000亩之间的灌区仅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灌溉面积和灌区管理单位名称等指标。
(2)规模在2000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详细普查,包括灌区名称、范围、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灌区规模、灌区管理状况和灌排工程设施状况等内容。
(3)对跨县或跨更高行政区的灌区(以下简称“跨县灌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普查区为单元进行普查,普查工作由地或省级普查机构组织,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各受益县普查机构填报普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数据录入和上报,地、省级普查机构组织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将各县填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审核、协调,形成完整的灌区成果。
二、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灌区专项普查分为清查登记、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成果汇总4个环节开展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审查、上报,最终形成全国灌区专项普查成果。技术路线见图1-3-1。
图1-3-1 灌区专项普查技术路线
(一)清查登记
清查登记是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在地原则”,对所有灌区进行拉网式调查,填报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灌区的名称、规模、是否跨县、隶属关系等基本信息,形成灌区基本名录底册。清查登记工作重点在于确定重点普查对象(2000亩及以上灌区),明确跨县灌区范围,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完成灌区普查填表前的各项基础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纯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灌区专项普查中不再进行清查登记,汇总阶段直接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成果中提取相关数据。
灌溉面积普查不进行清查登记。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实地访问、档案查阅、现场测量、遥感影像分析、综合分析等。实地访问是通过实地走访普查对象、查看普查对象实际状况、现场询问普查对象管理人员获取普查数据。档案查阅是通过查阅普查对象的规划设计报告、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运行管理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档案或资料获取普查数据。现场测量是通过现场测量获取某些无法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等方式获得的重要数据。遥感影像分析是利用普查工作底图,辅助开展实地访问和现场测量,分析确定普查对象位置、范围。综合分析是通过以上方法依然不能获取的少数指标数据,结合实地访问综合分析确定。
1.灌溉面积
灌溉面积普查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工作。数据采集时,村委会首先明确本村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面积,再根据本村土地账册、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等档案资料,结合本村近期土地变化、灌溉工程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数据。同时要与上级部门登记的土地档案或土地调查数据、种粮补贴面积、基本农田面积等资料进行对比核实。存在“习惯亩”“上报亩”等数据的地区,要求按标准面积(1亩≈667m2)换算后进行填报。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应以村水管员、村民小组等掌握的2011年度灌溉情况为准。如有异议,需召集农户按地块进行核实。
2.灌区
灌区普查主要包括灌区名称、规模、渠(沟)系及建筑物、管理情况等内容,以灌区为单元开展工作,主要普查指标数据采集方法如下:
(1)设计灌溉面积。设计灌溉面积是灌区的设计指标之一。一般以灌区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填写。如果没有规划设计文件,可查找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正式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调度运行文件、工程复核报告、工程改扩建报告、工程补充设计报告等;对于部分小型灌区,如果无上述文件,则填写灌区过去5年最大的年灌溉面积,但须经过熟悉实际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2)灌区灌溉面积。灌区灌溉面积应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历年灌区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结合现实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并与灌区内行政村的灌溉面积普查数据进行对比复核。
(3)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应根据灌区用水管理体制,从灌区用水管理最基层单位(如乡镇水管站、用水户协会、渠长等)处获取,并逐级汇总。应强调的是,同一块地上无论灌水几次,都按该地块的实际亩数计算,不能按灌溉亩次数累计。
(4)专管人员数量。灌区专管人员是指普查时点灌区及下属机构从事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数量,包括不在编制长期雇用的专管人员,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村级管水员、用水户协会人员等。
(5)水价及水费。由灌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水费收取情况,填报核定的成本水价、执行水价、应收水费、实收水费。水价单位为元/m3。如果灌区按亩收费,应根据亩均灌溉用水量进行折算。
(6)渠(沟)道过流能力。渠(沟)道过流能力包括渠(沟)道设计流量及实际流量。灌溉渠道以渠道进口断面为基准断面,排水沟以排水沟出口断面为基准断面,通过查阅设计文件、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现场测量等方法获得。在普查时,尽可能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对上述流量进行认定或估算,做到相互验证,防止出现较大的误差。
(7)渠(沟)系长度及建筑物数量。渠(沟)系长度及建筑物数量通过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调查、现场测量等办法获取。对于档案资料数据,须进行必要的核实。
(三)数据审核
由县、地、省级和国务院普查机构对基层单位的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分析、整理。各级普查机构在汇总过程中对普查数据应采用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内业审核与外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数据审核过程的科学性、严密性。数据审核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数据审核。
1.基础数据审核
基础数据审核主要对清查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基础数据是否符合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准确性。综合利用计算机审核、电子底图查证、经验判断、资料对比、奇异值分析、抽样推断等方法,开展表内审核、表间审核、跨专业关联审核等。其中,表间审核主要是灌区清查表与普查表之间以及灌溉面积普查表与灌区普查表之间关联数据的审核;跨专业关联审核主要是灌区专项普查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塘坝工程,“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的灌溉机电井,“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农业灌溉用水量等相关指标数据以及灌区专项普查数据与电子地图绘制成果的关联审核。
2.汇总数据审核
汇总数据审核主要采取经验判断、资料对比、平衡分析、地区对比等方法,对普查汇总数据或单位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灌区专项普查的汇总数据审核重点是对主要普查数据的空间分布合理性进行分析,对跨县灌区归并成果进行审核分析,对灌溉面积与灌区进行区域关联审核分析,对人均耕地灌溉面积、万亩灌溉面积渠道长度等衍生指标空间分布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水利统计资料、大中型灌区规划等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等。
(四)成果汇总
在灌溉面积普查表数据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形成县、地、省级以及全国的灌溉面积普查成果和水资源三级区、二级区、一级区的灌溉面积成果。
在灌区清查表和普查表数据基础上,分别汇总形成县、地、省级以及全国灌区的普查成果。其中,2000亩以下灌区是根据灌区专项普查清查成果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纯井灌区的相关普查指标成果汇总形成。对于跨县灌区,由县级以上普查机构进行归并汇总,形成完整灌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