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河湖取水口
(一)普查范围
河湖取水口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全省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区分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和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和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分别进行详细普查和简单调查。由于各地取水情况差异较大,各种特殊情况较多,本次普查规定如下:
(1)一些地区山泉取水口数量众多,本次对不在河流上且取水量较小的山泉取水口不进行普查,但河道范围内的泉水取水口、对当地水资源管理较为重要的山泉取水口等进行普查。
(2)河道中移动泵机(或泵船)取水,不属于本次河湖取水口的普查范围。
(3)天然河流以外,引水充库类型的平原水库及人工湖泊上的取水口不属于本次普查范围。一些引调水关系复杂地区、平原及平原河网区等区域的河湖水量,既有自产水,又有区域外引调的客水,存在取水口取水量的重复或部分重复计入问题,本次普查通过设置取水量重复系数扣除重复水量。
(4)灌区内渠道上的取水口,其取水量已包含在其他天然河湖上的取水口中,不在本次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内。
(二)主要普查内容
对规模以上取水口进行详细普查,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取水口名称、位置、取水方式和取水水源及取水工程等基本情况,取水能力、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和灌溉面积等取水情况,取水单位和取水计量等管理情况。对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进行简单调查,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取水口名称、位置、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和灌溉面积等。
二、地表水水源地
(一)普查范围
地表水水源地指为满足城乡供水而划定的地表水水源区域,包括河流型、湖泊型和水库型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二)主要普查内容
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内容包括水源地名称、位置、所在水资源三级区、取水水源类型及名称、水源地水质监测情况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等基本情况,主要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主要供水城镇、供水规模和2011年供水量等开发利用情况,水源地管理单位及所属行业等管理情况。
三、河流治理保护情况
(一)普查范围
河流治理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治理防护措施,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和水流流态,以适应人类各种需求和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状况。河流治理防护工程包括河流堤防加固工程、河道主槽开挖疏浚工程、整治控导和防护工程等。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的所有河流,重点普查具有防洪任务河流的治理保护情况。本次普查的河流依据全省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100km2及以上河湖名录确定,对于流域面积不明确的平原河网区河流,依据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结合防洪的重要程度进行普查。
(二)主要普查内容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内容包括河流名称、河段长度、存在的主要防洪问题及有无规划等基本情况,规划防洪标准、有防洪任务河段长度、已治理河段长度、治理河段达标长度、未治理河段长度等河流治理情况,所在水域是否划定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类别及各类别长度等河流水功能区情况及管理单位,隶属关系等河流管理情况。
本次普查的主要指标界定与要求如下:
(1)已治理河段是指在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中,曾经采取一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治理,现状存在治理工程且具有一定防洪能力的河段,治理措施包括堤防加高加固及防渗处理、河道清淤、穿堤建筑物加固或重建、险工整治、控导整治等各类工程措施;未治理河段是指在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中,需要治理但现状基本为天然状态、两岸没有堤防或堤防标准非常低,基本没有防洪能力的河段。
(2)治理达标河段是指在已治理河段中,河段防洪能力满足或基本满足规划防洪标准的河段。
(3)治理保护河段划分。河流按县级行政区边界分段,结合河流自然段(如支流汇入口)或重要节点(如拦河闸)、管理权属等分段普查;对于界河,由河流右岸所在县级行政区普查。
(4)河段规划防洪标准按已批复的最新规划设计文件填报,河段左右岸防洪标准不一致的,按河段规划的最低防洪标准填报。
(5)水功能区。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区域而划定的水域。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以及水污染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为满足功能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开发利用区主要指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求的水域。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区域。该区域内应维持现状不受破坏。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饮用水源区指城镇生活用水集中供水的水域。工业用水区指为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指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和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江河湖库等水域。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排污控制区指生活和生产废污水排污口比较集中的水域,所接纳的废污水应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