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成效
水利部财务司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确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启动以来,三部门密切配合,督促指导河北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河北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推进。目前,试点工作总体进展平稳有序,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一、政策制定情况
(一) 部门协同,强化改革顶层设计
2016年5月,三部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税额标准制定原则等相关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税额标准》并报三部门审批。6月,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了河北省区分地表水、地下水、不同行业拟定的税额标准,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12月,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就试点过程有关免税政策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 地方着力,切实推动政策落实
河北省召开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调度,部署安排具体工作。河北省财政、税务和水利等部门密切协作,统筹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完善配套政策。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范围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清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强化信息共享。研发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地税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各市县可通过网上填报水资源税取用水户基础信息和水量月报信息。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及时召开视频会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推进、培训、调度;通过河北水利网、河北水利杂志等宣传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介绍交流各地工作经验;建立通报和简报制度,对取用水信息移交与核查、水资源税纳税人信息录入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河北省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水资源税开征半年以来全省申报水资源税7.21亿元,与2015年月均水资源费相比,增幅为85%。从水资源税开征以来的执行情况分析,改革后取用地下水企业、地下水超采区企业、高耗水企业、超计划取用水企业税负增加;居民生活用水、一般工商企业用水、农业用水税负持平,总体符合设定的改革目标。
(一) 从水源结构看,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
2016年7月以来,河北省全省累计申报取水量7.93亿m3,其中地表水占36%,地下水占64%;水资源税收入地表水占12%,地下水占88%。按此计算,综合税额标准地表水为0.31元/m3,地下水为1.24元/m3,地下水是地表水的4倍。用水户取用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税负差距明显,有助于引导企业调整用水结构,减少使用地下水。
(二) 从区域结构看,超采区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
河北省区分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制定了不同用水类型的地下水水资源税额标准。根据征收情况测算,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地下水综合税额标准分别为1.46元/m3、2.22元/m3和3.32元/m3。超采区税额标准明显高于非超采区,体现了抑制地下水超采的改革目标。
(三) 从产业结构看,特种行业税额标准高于其他行业
根据不同行业用水特点,河北省区分农业(农田灌溉超限额部分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工商业、城镇供水、特种行业和其他等五种用水类型,分别制定了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从制定的分类税额标准看,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税额标准明显高于工商业、城镇供水企业和其他行业。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分析,工商业综合税额标准为1.58元/m3,特种行业综合税额达到15.56元/m3,远高于一般工商业、城镇供水企业1.4~6元/m3的税额标准。特种行业税额标准大幅度提高,有效发挥了资源税的调控作用。居民生活用水、一般工商企业计划内取用水税额标准与改革前水资源费标准持平,限额内农业用水仍免征水资源税,未增加居民生活、工商企业正常用水和限额内农业用水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水资源税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 从用水效率看,超计划用水税额标准高于计划内用水
河北省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超计划取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取用水量超计划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计划内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取用水量超计划20%~40%(含40%)的部分,按2.5倍征收;取用水量超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3倍征收。同时,明确对超限额农业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税,河北省正在研究制定农业用水限额和超限额部分水资源税额标准。实行超计划取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取用水户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取得的成效
(一) 水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推动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河北省财政、地税、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构建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模式。开发建设了水资源税征管信息传递平台,实现了部门间取水许可、年度取水计划、年度取水量等信息的实时共享。通过对取水户逐户核查,摸清了纳税人底数,建立了用水户档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同时,采取注销过期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水表、查封违法自备井等多项措施,强化了对违规、违法取水的监管和整治,有效促进了水资源规范管理。改革后水资源税申报率达到100%,除少数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外,95%以上的纳税人实现了计量取水和计量纳税。
(二) 用水户节水意识明显增强
水资源税改革后,河北省调高了地下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增强了税收刚性约束,税收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抑制地下水超采的作用开始显现。部分钢铁企业开始采取加大节水设施投入、配备污水处理设备及水循环利用系统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降低用水成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用水,主动转变用水方式,减少用水量,部分高尔夫球场采取建设蓄水人工湖、利用雨水收集系统灌溉、改种抗旱草皮等措施;部分洗浴中心改为使用自来水,不再抽取地下水。
汪习文 姜楠 康健 霍静怡 执笔
叶建春 赫崇成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