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第一节 概述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济宁市境内的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与湖泊。
(1)河湖取水口:指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上取水,向河道外供水(包括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水)的取水口门。取水工程包括引水闸(涵)、引水渠道、管道、泵站等。
普查范围为河流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农业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其他用途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的取水口。
(2)地表水水源地:指为满足人类对水资源需求而划定的地表水水源区域。包括河流型水源地、湖库型水源地,以及利用泉水作为水源的地表水水源地。按供水方式可分为集中式水源地和分散式水源地。
普查范围为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指为了满足人类生活、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对具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或湖泊采取各种治理和防护措施后,河湖治理保护所达到的状况。河流治理保护措施包括堤防加固、河道主槽开挖疏浚、控导及防护工程等。湖泊治理保护措施包括湖堤加固、开挖疏浚、生态保护工程等。
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的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的湖泊治理保护情况。重点普查具有防洪保护任务的河流或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
(4)入河湖排污口: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普查范围为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t/d及以上或10万t/a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
二、主要普查内容
(一)河湖取水口普查
规模以上河湖取水口普查内容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状况与用途、取水许可及管理情况。
(1)基本情况:取水口名称、位置、取水方式、取水水源情况及取水工程情况等。
(2)取水状况与用途:取水能力、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
(3)取水许可及管理情况:取水单位名称、有无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及审批机关等。
规模以下河湖取水口仅普查名称、位置、主要取水用途、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
(二)地表水水源地普查
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内容包括水源地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情况、管理情况。
(1)基本情况:水源地名称、位置、取水水源类型、水源地水质情况,水源地保护区情况等。
(2)开发利用情况:主要供水用途、供水人口、主要供水城镇、供水规模、2011年供水量。
(3)管理情况:水源地管理单位及所属行业。
(三)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内容包括河流基本情况、河流治理情况、河流水功能区情况及河流管理情况。
(1)基本情况:河流名称、河段长度、存在的主要防洪问题及有无规划等。
(2)河流治理情况:规划防洪标准、有防洪任务河段长度、已治理河段长度、治理河段达标长度、未治理河段长度。
(3)河流水功能区情况:所在水域是否划定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类别及各类别长度。
(4)河流管理情况: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四)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治理情况、水功能区情况及管理情况。
(1)基本情况:湖泊名称、所在河流名称、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湖泊治理情况:已采取的治理措施、环湖堤防总长度及防洪标准、湖区内圩垸情况、湖区内总耕地面积及总人口。
(3)湖泊水功能区情况:所在水域是否划定水功能区、水功能区类别及各类别面积。
(4)管理单位情况:管理单位及其隶属关系。
(五)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情况、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排污口名称、位置、排入水域水功能区情况等。
(2)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是否登记或取得许可批准、批准的废污水年排放量及设置部门。
(3)入河湖排污情况:污水主要来源及分类情况、入河湖排污方式、排放规律、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量等。
(4)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主要的排污单位。
规模以下入河湖排污口仅在清查时调查所在河湖、名称、位置、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