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动齐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迁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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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度建设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征迁工作者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把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征地迁占工作各个环节,突出加强制度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先后起草颁布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评比奖励办法》等16个办法或者规定,这些办法很好地指导了山东省南水北调的征地移民工作。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4月2日,山东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鲁调水政字〔2009〕15号),明确了征地移民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征地移民工作程序、各级政府和办事机构的职责、征迁资金管理和奖罚附则等四方面问题。在指导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尤其是“三大段”(指两湖、济东、鲁北)工程建设征迁工作中起到了“基石”的作用,使征迁工作开展的规范、有序,进度、投资、质量、利益诉求等方面都掌握在可控之中,确保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高峰期、关键期”(指2011年、2012年两年集中会战)建设用地的需要,确保了按期完工,如期通水。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评比奖励办法》

为了扎实开展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依规促进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引入评比机制,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2008年12月25日,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评比奖励办法》(鲁调水指字〔2008〕8号),明确了评比奖励的组织管理、表彰范围及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标准、一票否决的条件等事项。此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0年代表山东省政府对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在全省形成了征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山东省南水北调干线主体工程征地移民协议(合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在征地移民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对山东省南水北调干线主体工程征地移民协议(合同)的执行出现偏差,对《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迁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执行解读不一,一旦出现不利情况,都会对征迁工作造成干扰,影响工程建设。为此,征地移民工作的“过程监督”提到日程,一旦出现问题,便于及时进行整改。2011年8月2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研究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干线主体工程征地移民协议(合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征地移民协议(合同)的订立、执行和验收,省、市两级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协议(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等三方面内容。把此前收效良好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展的分地市征地移民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征迁工作沿着健康正常轨道开展。

四、《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8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联合研究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鲁调水政字〔2009〕13号),明确了临时用地的复垦设计、复垦实施、复垦验收及移交、复垦资金管理、各方责任等五方面问题。通过实施这个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复垦方案设计,组织知名专家评审,实施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退地难”问题在山东迎刃而解。2012年底,山东境内全部施工临时用地退还给县级。2013年6月前,除少量需要续占使用的临时用地外全部退还给群众。

五、《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设施恢复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4月1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专项设施恢复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实施迁移的内容、管理体制、方案设计、具体实施等各方面要求。各地本着“不影响主体工程施工建设”和“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兼顾到群众企业利益,及时把专项实施迁出,为主体工程正常施工创造了条件。

六、永久界桩埋设及管理

为了减少工程建设期间和以后工程运行过程中的纠纷,确保有一条清晰、完整、准确的南水北调工程永久征地边界,2007年3月12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研究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永久界桩埋设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界桩的制造、埋设、交接、管理等方面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执行,永久界桩为工程区提供了屏障和保护作用,促进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七、征地移民验收管理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范,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先期进行征地移民工作验收。没有征地移民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主体工程验收。2009年5月8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研究出台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征地移民验收工作的依据、层次、内容、条件、程序、争议解决等,尤其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做了明确规定。验收办法的出台,为省市县三级征地移民工作者提供了工作标准,指明了工作方向,推动了征地移民工作规范开展,使征地移民的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井然有序。

八、征地移民档案管理

2009年9月27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本档案管理办法兼顾了征地移民档案的门类广、层次多、要求严的特点,明确了征地移民档案管理责任主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档案资料的验收移交等事项,对档案材料的随时收集、及时整理、高标准归档都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九、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

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研究出台了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的一系列办法,并在此后补充完善,为各地开展征地移民工作提供了规范的技术支撑。

1.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2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办法》(鲁调水政字〔2010〕31号),明确了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的责任主体、编制依据、编制大纲、内容格式、批复程序等主要内容。

2.对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

一是增加《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根据国家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结合目前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山东段征地移民工作的实际,在编制《征地移民实施方案》之前,县级人民政府(或南水北调指挥机构)和设计单位要首先编制《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二是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及《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评审与批复程序进行了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由市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批复。《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应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管理办法》,由市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代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3.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为了加快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复,促进主体工程顺利建设,针对各地在方案编制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关心的问题,2010年12月10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印发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调水指字〔2010〕17号),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专项设施和临时用地复垦、征地移民投资包干资金使用和动用预备费等问题处理给予明确说明。

(1)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编制、评审与批复。

1)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编制:以县级为单位由各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牵头和征地移民原初设单位共同编制,地上附着物复查数量、补偿单价、补偿投资预算,要分别列表与初设批复进行比较,与初设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说明理由,提出意见。

2)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评审: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评审以市级为单位,由市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或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由国家、省、市三级从事征地移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评审意见以县为单位单独形成。

3)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批复:县级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复。

(2)关于征地移民初设方案修订与下达。

1)初设方案的修订编制:以县为单位由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完成,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单位实际测量为准,地类原则以现场复查的结果为准,专项设施迁移、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隶属关系与初设不一致的,也应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整。

2)不跨县(市、区)的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初设方案不再进行修订。

3)征地移民初设修订方案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直接下达。

(3)关于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设计、评审与批复。南水北调工程凡需集中安置的移民项目,必须编制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集中安置点的确定、宅基地(或住房)的分配必须在征求移民户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包括移民房屋补偿与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设计等。

移民集中安置水、电、路等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移民集中安置设计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计单位共同完成。

移民集中安置规划设计方案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南水北调指挥机构)组织评审后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复。

移民集中安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由国家、省、市从事移民安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4)关于专项设施迁移复建。

1)电力、网通、移动、管线(输水、输气、排污)等专项设施在初设阶段由产权单位自行设计、专家审核通过,实施阶段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征地移民办事机构与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签订包干协议,由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期完成,不得影响工程建设。

2)水利、桥梁、道路等地方影响专项设施,在实施阶段应由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按基建程序管理。

(5)关于临时用地复垦设计。临时用地复垦设计按《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由县南水北调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与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共同完成。评审与批复按《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规定办理。

(6)关于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评审与批复。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与设计单位共同完成。

征地移民实施方案评审由市级南水北调指挥机构(或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复。

征地移民实施方案评审专家由国家、省、市征地移民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7)关于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编制与评审。各县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初设修订方案及各单项征地移民设计方案完成后,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单位,形成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

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

(8)关于征地移民投资包干资金使用和动用预备费问题。实施阶段各县确定的征地移民投资包干直接费用可以按相关规定(标准)在征地移民各单项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征地移民各单项项目之间费用无法调剂且本县(市、区)征地移民包干直接费用全部用完后,方可动用征地移民预备费,征地移民预备费的动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十、征地移民设计变更管理

参照一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做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在批复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各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方案中,计列了征地移民预备费,专门用作技施阶段征迁工作出现问题的处理,避免因初步设计不到位或需要变更等影响主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于征地移民设计变更与动用预备费直接相关,为了使征地移民预备费使用规范有序、安全快捷,减少变更对工程建设影响,山东省总结南水北调工程开工以来的经验做法,2010年8月18日,下发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征地移民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前提条件、工作程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十一、征地边界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施后,与地方群众的边界纠纷一度成为阻工的主要原因。为了减少各现场建管机构(各委托建管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矛盾,构建和谐的施工环境,也便于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2010年4月3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调水政字〔2010〕13号),对征地边界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

十二、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征地移民实施管理

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征地移民初步设计与南水北调其他设计单元工程有所不同,其主要投资为建设移民开发项目,为做好该单元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出台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东平湖蓄水影响处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鲁调水指字〔2011〕54号),明确了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管理、省市县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责任等事项,为建设好沿湖乡镇因南水北调蓄水影响计列的移民开发项目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