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
一、征地移民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建委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是指国务院成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征地移民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调办作为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的实施。
(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责成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标准,制定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责成省级相关部门办理征地、林地使用手续,搞好文物保护,协调省级直属部门搞好专项设施迁移工作;研究解决本省内南水北调征地移民重大问题,领导、监督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负有组织协调责任,全面贯彻国家、省级南水北调征地移民政策,负责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组织审批工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南水北调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组织、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南水北调征地移民工作负有组织、落实责任,领导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制定实物核查报告,组织地上附着物清查,做好环境协调,维护施工秩序。
(三)县为基础
县级人民政府为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地上附着物核查、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编制、兑付补偿、办理永久征地、临时用地、使用林地手续、征地移民统计、临时用地复垦等工作都以县为单位来开展。县级是征地移民工作质量评定的基础单位,也是征地移民县级验收的组织单位。
(四)项目法人参与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承担向银行贷款和还贷的责任主体。因此,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工作是必要的。项目法人参与征地移民前期工作、方案制定、地上附着物核查、征地手续的办理、征地移民工程招标、验收等工作,协调征地移民相关工作,及时拨付征地移民资金。
二、征地移民工作机制
(一)政府领导协调机制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立了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决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省级指挥部成员(扩大)会议,特别事项随时召开,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均成立了政府领导挂帅、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时调度和研究解决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征迁等重大问题。
(二)部门协作机制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建立了征用土地和使用林地协调机制,与山东省公安厅建立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安全保卫工作机制,与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和重大专项设施主管部门建立了经常联系协商制度,完善了征地移民工作的协调机制。市级、县级相关部门也参照山东省的做法建立了相应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三)施工环境协调机制
1.建立征地移民与施工环境现场协调机制
根据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建设的需要,工程施工现场都成立了现场协调工作组。现场协调工作组由县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牵头,水利、国土、林业、公安、有关乡(镇)政府、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移民监理、施工单位等组成。
2.建立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市、县(市、区)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公安机关、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多方配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层层建立了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段工程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等建立定期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四)信访工作机制
征地移民工作情况复杂,妥善处理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问题是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政府是征地移民信访和矛盾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都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联系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项目法人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在所负责的工程范围内,及时组织排查施工过程中影响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群众工作,防止出现聚众滋事、群众与施工队伍发生冲突的事件。
各相关单位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