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移民安置政策体系
经过50多年水库移民的实践,我国水库移民工作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由法律法规、移民专用法规、移民技术规程规范、地方政策法规四个部分组成。
1.3.1 法律法规
目前与水电水利工程移民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基本法,其还规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的与水库移民安置有关的通用法规,如城镇建设、铁路、公路、电力、邮电、文物、环境保护、草原、森林、矿产资源等行业,以及财政、税务、物价等方面的法规。
1.3.2 移民专用法规
我国水电水利工程移民依据的最重要的专用法规是移民安置条例。
我国第一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1991年1月25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5日国务院第74号令发布,自1991年5月1起施行的。该条例施行10多年来,对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以第471号令公布了该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对2006年版移民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基本实现了同地同价,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补偿政策进行了统一,但是移民安置政策尚未完全统一。
1.3.3 移民技术标准
1984年,原水利电力部发布试行了SD 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这是我国第一本有关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专业技术标准。
1996年11月,电力工业部对1984年的移民规范进行了修订,以电技〔1996〕807号发布了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2007年7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007年第42号公告发布了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 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 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 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 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 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等8个规范。这8个水电工程移民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法律法规,并考虑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需要,做到了与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
2009年,水利部发布了SL 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以及SL 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实物调查规范》等配套规范。
1.3.4 云南省政策法规
云南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其要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主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农业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5〕12号)等。其次为移民主管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颁发的一些文件,如《关于印发〈云南省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移局〔2008〕94号)、《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澜沧江糯扎渡水电站多渠道多形式移民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移澜〔2009〕11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溪洛渡水电站云南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移局〔2011〕6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云移发〔2011〕17号)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如《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云国土资耕〔2009〕69号)、《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150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