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保证安全生产的依据之一,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形式出现。规范性文件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例如: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 5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等。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见表1-3。
表1-3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0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评审程序以及评审等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评审相关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章 单 位 自 评 和 申 请
第九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单 位 申 请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aqjd.mwr.gov.cn)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主要审核: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评审机构评审
第五条 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水利部办公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制定《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 112号)。主要规定如下:
1.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事故快报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
(2)事故月报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统计报告内容
(1)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②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④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⑤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2)事故月报内容。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3.事故统计报告时限
(1)事故快报时限。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2)事故月报时限和方式。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四、《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管在建、运行工程的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基本信息、隐患信息和事故信息等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一)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内容。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类型、名称、所在行政区划、单位规格、经费来源、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安全生产联系人信息,经纬度等。
2)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状态、工程类别、所属行政区划、所属单位、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信息,工程类别特性参数,政府安全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负责人信息,工程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信息,经纬度等。
(2)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文测验单位、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由水利部门投资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业、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水利事业单位或社团、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等,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填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
(3)水库、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淤地坝、农村供水工程等10类工程,所有规模以上工程(按2011年水利普查确定的规模)应在信息系统填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4)基本信息应在2011年水利普查数据基础上填报。符合报告规定的新成立或组建的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报告有关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运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安全生产信息。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及时到信息系统增补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5)各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填报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包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信息报送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包括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政府、行业监管负责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公众监督,同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到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二)隐患信息
(1)隐患信息内容。隐患信息报告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四类信息。
1)隐患基本信息包括隐患名称、隐患情况、隐患所在工程、隐患级别、隐患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2)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等。
3)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人员等。
4)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5)隐患应按水库建设与运行、水电站建设与运行、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与运行、水闸建设与运行、泵站建设与运行、堤防建设与运行、引调水建设与运行、灌溉排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淤地坝建设与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后勤服务、综合经营、其他隐患等类型填报。
(2)各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隐患信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隐患信息。各单位要实时填报隐患信息,发现隐患应及时登入信息系统,制定并录入整改方案信息,随时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隐患治理完成要及时填报完成情况信息。
(3)重大事故隐患须经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形成电子扫描件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4)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检查、督查、巡查、稽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各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报告隐患相关信息。
(5)隐患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隐患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本月无新增隐患也要上报。
(7)隐患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患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事故信息
(1)事故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2)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包括:事故文字报告、电话快报、事故月报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3)文字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附件1的格式填报。
4)电话快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事故月报,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工程、事故类别、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简要情况等。事故月报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附件2的格式填报。
6)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包括: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等。
7)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执行。
8)较大涉险事故,包括:涉险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9)事故信息除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外,还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h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h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事故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
(4)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时限和方式电话快报事故信息: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h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h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h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事故文字报告。
(5)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
(7)事故月报按以下时限和方式报告: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部直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上月本单位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须于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通过信息系统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8)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9)2009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废止。
(四)信息处置
1.基本信息
(1)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和工程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信息缺项和错误的,应督促填报单位及时补齐、修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辖区的单位注册、单位和工程信息录入,每年对单位和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确保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程100%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时,全面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切实提升安全检查质量。
2.隐患信息
(1)各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信息排查情况、整改方案、“五落实”情况、治理进展等情况。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督办跟踪,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隐患信息汇总统计,分析隐患整改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单位或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事故信息
(1)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做好或协助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关司局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人员死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其他一般事故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水利部负责人或者相关司局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赶赴事故现场。
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赶赴事故现场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助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救、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事态发展、救援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4)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参与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水利部对重大、较大事故处理进行跟踪督导,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将事故处理到位。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水利部。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制度和内部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五、《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水安办〔2010〕73号)指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层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1)建立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组织填报《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水利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可在水利部网站安全监督栏目下载)。自2010年4月起,每月结束后5日内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2)做好季度总结通报工作。各单位要在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总结通报制度,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通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13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和《水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表》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每季度将对各地区、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