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框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分为政府行政监管、工程建设管理和决策咨询三个层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总体框架如图2-1-1所示。
(一) 政府行政监管
国务院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作为工程建设高层次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作为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工程沿线有关省、直辖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参与协调各省、直辖市有关部门实施节水治污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治污工程建设;负责南水北调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 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层面,以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为主导,包括承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建设业务单位的合同管理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和联系。
图2-1-1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总体框架
(三) 决策咨询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建立在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都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完善论证决策的各项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不同的方案和措施要充分论证,科学比选,慎重决策。因此在决策咨询层面,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成立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完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一个重大举措。
二、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003年7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工程沿线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委员会成员。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
2003年8月,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作为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间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负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2)负责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参与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并指导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工程预备费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3)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方案。
(4)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5)参与协调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
(6)组织制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迁建的管理办法;指导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监督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7)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枢纽和干线工程、治污工程及移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具体承办南水北调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
(8)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与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9)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及职责
(一) 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
为保障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建设和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对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指示,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紧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充分吸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相关省市、有关专家学者及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充分协商,提出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国调委发〔2003〕2号),该方案遵循了以下原则:
(1)坚持总体规划批复意见的原则。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东、中线分设项目法人,条件具备的,抓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不完备的,作为过渡先组建建设管理局。
(3)坚持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项目法人筹资、建设、运行、还贷、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于一体。
(4)坚持资产清晰原则。明晰产权,处理好增量资产与存量资产、中央资产与地方资产以及地方资产之间的关系。
(5)坚持有利于工程质量管理、资金和进度控制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6)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选择专业性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部分单项工程建设管理。
(二) 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
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筹集使用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依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负责组织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负责落实主体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进行管理,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提供条件,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各项目法人的概况如下。
1.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中线建管局”)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成立,承担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主体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职责。
2.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精神,2004年8月25日,水利部组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线水源公司”),作为中线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3.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6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同意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水源公司”),作为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
4.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7月9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同意成立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干线公司”),作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省境内干线工程项目法人。
5.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批复》(鄂编发〔2003〕5号),2003年1月17日,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湖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正式组建。
6.安徽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南水北调东线(安徽省境内)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安徽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徽省南水北调项目办”),负责安徽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
四、南水北调东线总公司的组建及职责
经国务院同意,2014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东线总公司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东线一期新增主体工程,负责全线工程运行、偿还贷款和维修养护等相关事宜。
五、沿线各省 (直辖市) 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组建及职责
(一) 各省 (直辖市) 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组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政府监管,自2003年下半年起,工程沿线各省(直辖市)政府先后成立了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2003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有关省市组建南水北调工程办事机构意见的函》(国调办综函〔2003〕9号),要求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在组建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时,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了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设置,为组建精干、高效、规范的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打下基础。
(二) 各省 (直辖市) 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的职责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均设办事机构,承担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并协调配合省(直辖市)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节水、治污、征地、移民、生态环境与文物保护等社会层面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各辖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范围内的节水、治污、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征地、移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措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2)贯彻、执行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各辖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落实国家、各辖区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配合项目法人组织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管理。
(3)行使各辖区配套工程建设的政府管理职能,包括制定有关政策,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对配套工程建筑市场的规范,以及对工程质量、资金的政府管理与监督。
(4)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各辖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负责各辖区配套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稽查工作,具体承办各辖区配套工程阶段性验收工作,做好工程的协调、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5)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各行政管辖区域内采用“委托制”管理方式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 各省 (直辖市) 南水北调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概况
1.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003年12月,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并协调解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问题。其下设立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办”)。
2.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003年12月,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决定天津市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下设立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 “天津市南水北调办”)。
3.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2003年10月,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成立,明确为高层次决策机构,其任务是决定河北省境内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2003年11月,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河北省南水北调办”)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成立,为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4.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03年11月,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负责协调决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决策,负责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征地搬迁、移民安置等事宜。其下设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江苏省南水北调办”),作为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5.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
2002年9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2003年8月,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关于设立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批复》(鲁编〔2003〕8号)文件批准成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简称“山东省南水北调建管局”),负责山东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研究解决南水北调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治污、征地、移民及文物保护工作。
6.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2003年9月,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3年11月,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豫编〔2003〕31号),同意设立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河南省南水北调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7.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2003年6月,省委办公厅批准调整成立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1995年12月,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办公室的批复》(鄂机编〔1996〕044号),批准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办公室。2004年2月,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办公室更名为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湖北省南水北调办”),作为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六、工程技术咨询机构及职责
南水北调工程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极富挑战性。从一代伟人毛泽东提出伟大构想到总体规划批复近半个世纪以来,南水北调前期工作凝聚了党的领导集体和参与规划设计的无数专家学者的心血和聪明才智。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阶段进行了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研究,仅自2000年以来的总体规划阶段,参与规划与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超过2000人,先后召开近百次专家咨询会、座谈会和审查会,与会专家达6000多人次。可以说,南水北调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就是一个民主论证、科学比选、反复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的历程。在工程建设阶段,保持这种科学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并作为一项制度贯彻了工程建设始终。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成立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一)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经济、管理及质量等问题进行咨询。
(2)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包括污染治理)、移民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和指导。
(3)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专题的调查研究活动。
(4)开展国内外专家的合作,及时反映广大专业人士的意见。
(二)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1)专家委员会会内专家与专家委员会会外专家相结合,在研究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问题时,在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广泛聘请更多的专家一起工作。
(2)充分发挥委员会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各方面专家吸纳社会各界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工程层面涉及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关键技术问题咨询、中线穿黄工程中大断面水工隧道盾构施工技术咨询、中线大型渠道设计与施工等技术咨询、东线低扬程大流量水泵选型与大型贯流泵制造关键技术咨询等;社会层面涉及东线治污、中线水源区保护、受水区地下水控采、输水过程中供水安全的应急防护处理、节水措施的落实等咨询;经济层面涉及基金筹措及物价上涨、水价负担及承受能力、受水区丰水年的效益发挥等咨询。
专家委员会汇聚了一大批在水利工程等领域具有很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水污染治理成效等开展了多次检查,提出了很多建议,为工程提供了技术支撑、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