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水北调工程:工程技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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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组织管理

一、科技项目立项

科技项目的选择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服务工程、注重实用、鼓励创新和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工程建设重大技术项目,列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或国家项目。

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和所负责业务需要,组织提出科技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法人、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南水北调办技术合作单位可以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技术等问题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科技项目安排建议。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综合平衡有关方面提出的科技项目建议的基础上,以共性问题、重大控制性工程的关键技术问题及有重大社会影响问题为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提出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和申请国家项目的清单。

项目建议单位应当填写《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建议书》,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申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

列入申请国家和南水北调办的科技项目清单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有利于研究成果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组织单位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经评审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特点委托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与工程设计关系密切的科技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有原设计单位参加。

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的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拟研究科技项目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科研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技项目实施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评审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科技项目所需资金或配套资金,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积极拓宽经费渠道,增加经费投入,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参加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或挪作他用。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和《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全面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后执行。

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制定科技项目科研计划,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实施。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0日前向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须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未经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同样要将科技项目执行及变更情况按照科技项目实施合同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有权终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

(1)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或科技成果难以及时应用于工程建设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

(3)经费使用出现严重违规或违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三、科技项目验收

科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成果)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验收材料》,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包括相关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在内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的专家应当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项目(成果)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成果)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科技项目成果、初步验收意见和结论。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和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根据项目大小、特点决定,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

科技项目验收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协议》《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实施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通知3个月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改变合同目标、研究内容。

两次以上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须承担经济损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视情节暂停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的资格1~3年。

初步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科技项目立项、招标、评估、检查、验收、鉴定(评审)、奖励等环节的实施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相对合理。有关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文字,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并严格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科技项目验收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南水北调办档案主管部门归档,并报告南水北调办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科技项目的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

申请国家项目得到批准的,相应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得到批准的,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纳入南水北调办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