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动植物检疫的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进出境动植物疫情日趋复杂,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及对我国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威胁将不断加大,全国口岸每年在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中都发现和截获大量危险性病虫害,动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着国际挑战。动植物检疫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一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仅是国际贸易中的国门卫士,而且也是重要的技术保障。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最大限度可阻止和延缓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畜产品的生产安全,从而促进农畜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作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SPS协议)基础上唯一可以合理使用的非关税技术措施,动植物检疫广泛被各个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国应用,设置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各国政府充分利用检疫来限制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口,同时打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植物检疫工作与世界接轨,将对我国的外贸出口以及国家形象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农产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而动植物检疫作为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保护性措施也必然越来越重要。且由于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的自然条件、生产规模、农业技术等方面存在劣势,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动植物检疫体系的完善,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但由于外来有害生物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目前依靠口岸现有技术和设施,根据现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疫病目录进行针对性检疫和除害处理已经不足以防范。为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提高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标准和发展趋势的国内法规和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强化进出境口岸检测和处理能力,并最终建立和完善全面科学的检疫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现状
(一)我国现行动物检疫法律制度构成
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包括国家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专门法律,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其他法律,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委、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动植物检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还包括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动植物检疫协定、协议等。
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是中国政府对进出境动植物实施检疫的法律基础。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共8章50条。它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规定了检疫检查程序、检疫处理原则和法律责任。
(2)其他相关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2. 行政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3. 部门规章
与动物检疫相关的规章很多,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近年出台的出入境动物检疫规章包括:就供港澳食用动物检验检疫制定和发布的《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禽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活猪检疫管理办法》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进出口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另外,国家质检总局还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通知、规定、要求及警示通报等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为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国家质检总局规章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注册饲养场注册登记、年审考核、动物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操作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有关规章的补充和完善,在具体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形成了完备的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配套制度。
(二)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制度
为保障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运转,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作为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章程和准则。
涉及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6项:
1. 风险分析和市场准入制度
风险分析和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5个步骤:
(1)首先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国政府提出出口意向;
(2)国家质检总局代表中国政府对出口国发出相关调查问卷;
(3)在收到出口国官方答复的调查问卷答卷之后,对意向入境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风险分析;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协商出口国官方派员进行实地考察;
(4)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双方官方主管机构对进行贸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提出议定书草案,并对议定书草案进行协商;
(5)在对议定书草案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贸易议定书,确定检疫条款。
2. 检疫审批制度
检疫审批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中国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降低外来有害生物随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传入的风险。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对准备输入境内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
输入规定的检疫物或过境运输检疫物,货主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入境。
3. 境外产地预检制度
为有效控制及降低动物检疫议定书所列疾病随进境动物传入国内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机关的同意,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4. 进境口岸现场检疫及隔离检疫制度
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到达口岸时,进出境检验检疫人员依法登车、登船、登机对检疫物实施检疫,包括查验证单、临床检查、防疫消毒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检疫样品进行实验室检疫。
对进境种用、伴侣、观赏动物实施隔离检疫。动物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接受隔离检疫。种用大中动物的隔离检疫期通常为45d,其他动物为30d。
5. 检疫处理制度
检疫处理是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采取的措施,包括退回、销毁、扑杀或除害(如消毒、熏蒸)处理。
(1)对进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检出一类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检出二类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对携带、出境和过境动物的检疫处理
携带动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退回或者销毁;
输出或过境运输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或过境。
(3)对进境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处理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做除害处理;无法做除害处理的应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对出境、过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输出或者过境运输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做除害处理,无法做除害处理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处理 来自动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做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6.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等。
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会向有关单位发出风险预警,提醒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措施、紧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
(三)我国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制度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了注册登记、日常监管、防疫免疫、疫情监测、残留监控、检验检疫、追溯管理、隔离检疫、运输监管、离境查验等制度,建立了从养殖源头到离境口岸全过程监管工作体系。
1. 注册登记
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养殖和加工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未经注册登记,相关产品不得出口。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对辖区内注册登记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注册登记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2. 养殖过程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登记注册企业实施检验检疫监督,严格按照总局相关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企业的投苗、投料、用药、生产管理、免疫防疫等环节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3. 出口前隔离和检测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场或产品出口前10d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计划和供货来源。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对出口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根据风险程度高低,确定出口前重点检测项目。核对动物数量、针印、耳牌或封识等检验检疫标志,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采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疾病和药残检测。结合疫病监测和残留监控结果,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出口。
4. 运输监管
运输出口动物的车辆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装运前,运输工具和装载器具须经消毒处理,确保符合动物卫生要求。运输途中,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如果发现重大疫情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5. 离境口岸查验
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其审核单证和检验检疫标志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境。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四)我国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守法意识、执法手段有待加强和完善
虽然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仍较差,检验检疫部门的执法手段有待加强。不少群众对动植物检验检疫知之甚少,实际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不断发生。此外,检验检疫的执法手段比较简单,法律宣传不到位,执法成本高,执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机构和人员队伍日益齐备,但职能设置有待完善
我国进出境检疫经历了多次变革,机构和人员队伍日益强大,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职能设置与实际运转相对复杂。一是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双重任务,既管检疫,又管检验;二是检验检疫履行双重职能,既注重进口,又注重出口;三是内外检业务分开,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管国内检疫,农林产品种子、苗木的进口审批分设在农林两个部门,并根据进口量的大小由地方和中央分别管理,其他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由检验检疫部门审批。这种职权设置不论是在产品覆盖面还是程序完整性方面都给检疫监管及疫情防控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 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国外技术壁垒频出且日趋严格,农产品贸易敏感性加强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高居全球前列。由于农产品贸易涉及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因而备受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无处不在,它对企业的影响最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出口前景和利润。非关税技术壁垒种类层出不穷、标准逐渐提高、范围不断扩大,各贸易国家或地区普遍重视通过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和障碍来抬高进口商品准入门槛,且进一步加强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大量产品出口难度不断增大。出口动物及产品对外注册要求日趋严格,国外来华检查频率加大,检查范围从原来检查企业向检查公共卫生、防疫等体系延伸,动植检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疫病疫情频繁发生,防范外来疫病和有害生物入侵的任务进一步加重
近年来,国际国内动植物疫情疫病频繁发生,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红火蚁等动植物疫情疫病不断发生,有害生物传播的途径多元化。随着港口码头、机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有害生物可能从海、陆、空多方位侵入;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物流、人流的迅速增长,运输工具(船舶、集装箱、汽车、飞机)、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等成为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重要途径,非动植物产品(如废纸、废钢等废旧物品)传带有害生物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贸易快进快出对快速通关提出新的要求,虚拟口岸、直通式检疫监管模式、电讯检疫以及视频监管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动植物检疫现场查验的功能。与此同时,疫情的频发使检疫防控任务逐年加重,疫情防控与检测同时成为检疫工作的重要内容。
5. 农业生产组织经营程度较差、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水平较低
我国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分散种植仍是当前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一是规模化连片种植程度不高,一定区域内呈现小田块、多品种的现象;二是农资(种子、化肥、农兽药等)经营渠道多元化,农户购买途径多;三是以农户为主体进行田间管理,标准化程度不高,追求产量、忽视质量,随意使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兽药等)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四是农产品种植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服务体系,特别是基层组织机构、技术服务体系较为薄弱,从而使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呈现波动状态,不时因质量问题在出口时受阻。
6. 部分进出口企业诚信缺失,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增大
这方面表现为:一是违法违规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外贸秩序;二是行业恶性竞争痼疾难除,出口数量及报价无序,少数企业未经正规报检通过非法渠道出口,被国外检出不合格并通报的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少数企业与国外销售商共同勾结掺杂制假。
面对我国动物检疫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必须从法规制度机制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理念更新、科技投入加大、效率与服务意识提升等几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现状
(一)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植物检疫一方面可以防止外来危险性生物传入我国,进而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威胁。我国农业生产主要存在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相对落后,产量相对低下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引进优良的品种,但在引种过程中难免发生由于对引进生物的生长状况不了解,而造成有害物种的入侵,从而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极大的危害。例如,20世纪60年代,我国将水葫芦作为度荒的青饲料引入,后泛滥成灾,致使我国的许多水域鱼类由于缺氧窒息而死亡,渔业生产受到威胁。另一方面,植物检疫可以保障我国的对外贸易信用,避免我国的有害生物传播到国外,对国外的农业生产造成困扰。
植物检疫可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当作物未受外来物种的竞争时,本国的农业作物就会按照正常生长轨道生长。除此之外,农业生产过程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不仅会造成农作物产量的减少,致使农民的收成下降,此外,植物检疫的防治还可能增加农民的生产支出,使农民农业生产的实际收入减少。植物检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民的这些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植物检疫的现状
1.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规
在总结检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发达国家植物检疫作了广泛调研,吸取了国外先进制度和做法。我国陆续制定和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外检条例,包括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植物内检条例)。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共8章50条,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条例》共24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检疫法规,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和一系列配套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农业部颁布了《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共8章30条,同时公布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另外,农业部还制订公布了一系列单项检疫规定,如《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
2007年5月28日农业部发布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共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新名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将名单更名为《进境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录》;二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大幅增加,由原来的84种扩大到435种,其中昆虫152种、真菌125种、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杂草41种;三是重点突出,保护面明显扩大,既考虑到粮油、水果等重点作物,又兼顾并增加了花卉、牧草、原木、木质包装、棉麻等作物上有害生物的种类;四是增加了有害生物的防范力度,提高了进境植物检疫门槛,有利于防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境传播。
2006年3月2日第617号农业部令发布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共包括44种有害生物。200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共19种有害生物;2005年8月29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补充了刺桐姬小蜂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08年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将枣实蝇增列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09年2月3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7号”补充了扶桑绵粉蚧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前,中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共21种,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436种。
这些检疫法规是目前我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广大植物检疫人员执法的主要依据。这些检疫法规的发布,使植物检疫工作更有保障,更有利于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 国际植物检疫的新规则
我国积极研究相关的国际组织的规定,采取措施与其相适应。WTO关于《SPS协议》中规定:“缔约方在确定适当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所保护的水平时,必须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SPS协议提出了植物检疫的透明度原则、非歧视、等效性等原则,并要求各国植物检疫标准要符合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要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要实施适当保护水平等要求。FAO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和标准,到目前为止FAO大会已通过植物检疫国际标准29项。如: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检原则,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要求,植物检疫术语,监测指南,出口证书系统,有害生物根除程序指南等,还有些国际标准尚在制订过程中。
3. 关于检疫概念的变化
近年来国际上关于植物检疫的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WTO关于SPS协议对 “非疫区”定义为 “经主管当局确认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区域”,这就增强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观性。WTO新提出了 “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并将非疫区细化为非疫区、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另外,对有害生物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有害生物等。美国还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划分为保护区、监测区、缓冲区等。这些检疫概念的变化有利于农产品贸易,但增大了植物检疫工作难度。
为了与国际植物检疫保持一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也采取了较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措施。如在对国外地中海实蝇疫区的认定问题上,过去把发生地中海实蝇的整个国家作为疫区来对待,一律禁止该国水果进入我国。近年,FAO发表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对非疫区的概念作了规定:“非疫区为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和在适当的地方这状况得到官方保持的地区。”根据地中海实蝇的特点,并参考了FAO关于非疫区概念,我国检疫专家提出了关于疫区范围的几项条件:①地中海实蝇的生物学特性,地中海实蝇成虫飞翔可能达到的距离是一个基础范围,这里也要考虑到成虫的取食、存活及其生物学因素。②地理环境条件是影响地中海实蝇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发生地区的地形、地貌(高山、沙漠、海洋等)都直接影响成虫的扩散能力。③农业生态条件和寄主分布情况是影响传播蔓延的重要因素。还要考虑地中海实蝇发生地区气候条件、移民和外来人口(特别是来自地中海疫区)居住情况、交通运输和贸易往来等。另外,对定殖区域和新侵入区等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所区别的检疫政策。
根据上述新的检疫政策,经过检疫专家考察和论证,我国与某些国家就进口水果检疫问题分别达成了一些协议。如中美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美国苹果、樱桃、葡萄的检疫议定书,中智两国检疫部门签署了进口智利部分地区的猕猴桃、苹果、葡萄的检疫议定书,还达成了进口澳大利亚亚塔斯马尼省苹果、进口新西兰苹果、猕猴桃的检疫协议等。这些检疫上新的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我国水果生产的安全,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水果贸易。
(三)植物检疫存在的问题
植物检疫工作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我国的第一产业正常运转,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奠定基础。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植物检疫也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83年的《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检疫的法规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对我国的检疫工作造成巨大的挑战。现行的检疫工作存在着思想陈旧、技术落后等问题。
1. 重视程度的不够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对整个社会来说认知度不够,这对出入境进行检查造成诸多不便。且长期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经济,使长时间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入侵被忽略,将对农业生产构成潜在的重大威胁。
2.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基层检疫机构混乱、检疫队伍水平不足
我国的检疫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体现在基层检疫机构植保站、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站、执法大队等检疫部门名称不统一,农业检疫工作的投入力度不够,缺乏领导骨干,专职人员经常变动,致使检疫工作很难落到实处。专业的检疫人员未能自觉地执行中央的检疫规章制度,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也是我国目前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3. 基础检疫工作缺失、检疫工作缺乏主动性
植物检疫最重要的就是基础工作,但是基础性的调查工作在很多地方往往处于滞后状态,疫情防治缺乏主动性。植物病虫害发生和分布的详细情况不明,只有当疫情开始蔓延时才采取措施,这时已错过了防治疫情的最佳时机。
4. 经费不足、检疫设备陈旧
植物检疫中普查、防控、培训等工作费用开支较大,但是植物检疫一直没有固定的经费,这对植物检疫工作的进行造成了很大的阻碍;许多基层检疫部门的检疫设备落后,有些甚至根本不具备植物检疫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