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对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检疫的主要内容。
一、对动物实施检疫
对动物实施检疫
对动物实施检疫的范围包括:①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进出口的动物;②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动物;③过境动物。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农业部又进一步将动物分为7类:①家畜,如牛、羊、猪等;②家禽,如鸡、鸭、鹅等;③饲养小动物,如猫、兔等;④野生动物,如蛇、虎、豹等;⑤野生禽鸟,如天鹅、杜鹃等;⑥水生动物,如鱼、虾、蟹、贝等;⑦其他动物,如蚕、蜂等。
根据检疫管理的不同,动物又可分为大中动物和小动物。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脚、虎、豹、鹿、绵羊、山羊、猪、狐狸等。小动物是指狗、兔、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虾、蟹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等其他动物。
进出境的动物,主要是家畜和家禽。旅客携带的动物,主要是猫、狗等伴侣动物和金鱼等观赏动物。邮寄的动物,主要是蜂、蚕等动物。过境动物,主要是演艺动物、竞技动物和展览观赏动物。
二、对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一)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范围包括: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进出口的动物产品、旅客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动物产品。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第2项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乳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可以进一步将其分为11类:①胚胎、精液、受精卵;②肉类、脏器类,脏器包括心、肝、肺、肠衣等;③动物水产品类,如鱼、虾、蟹等;④鬃毛类,如羊毛、猪鬃等;⑤皮张类,如牛皮、兔皮等:⑥蹄、骨、角类,如牛蹄、虎骨、鹿角、象牙等;⑦脂肪、乳制品类,如乳粉、工业用油脂;⑧动物性药材,如鹿茸、蛇胆等;⑨肉制品类,如火腿、香肠等;⑩蛋类,如鲜蛋、皮蛋等;⑪其他类,如蜂蜜、鱼粉、骨粉等。
进出口较多的动物产品,主要是肉类、水产品,旅客携带较多的是皮张、毛类和肉制品。
(二)对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性废弃货物等。根据农业部的规定,动植物性废弃物包括: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实践证明,上述的其他检疫物,能够传播多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必须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