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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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第一节 检疫范围概述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对检疫范围作了原则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一、依法施检的货物、物品、装载容器、包装物和运输工具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和携带、邮寄的物品,包括:a. 动物;b. 动物产品;c. 其他检疫物。②装载容器和包装物,包括:a. 装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b. 装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物;c. 装载过境动物的装载容器;d. 装载过境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③运输工具,包括:a. 来自动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b.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c. 装载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d. 装载过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二、 “进出境”的范围和方式

(一) “进出境”的含义

“进出境”的 “境”有两层含义,即 “国境”和 “关境”。关境可能大于国境,如欧盟各国有各自的国境,但是关境为同一个;关境可能小于国境,如香港、澳门和台湾,与大陆是同一个国家中若干个不同的海关管理区(或称关税区)。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等同于国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的 “境”,具有国境和关境的双重含义,港、澳、台长期与大陆分开管理,动植物疫情分布不尽一致,对台贸易、对港澳贸易的检疫极有必要,这是关境检疫,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虽然海关视为未通过关境不征税,但实际上货物已跨入国境,而仍在应检疫之列。

港、澳、台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把它们同大陆同等看待,不同关税区将要维持较长时间。也就是说,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从大陆输入港、澳、台的检疫物,或者从港、澳、台输入大陆的检疫物,实施检疫都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不适于大陆地区的检疫法规。

(二)进出境的方式

检疫物进出境的主要方式:

(1)贸易性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独资企业进口原料等。

(2)非贸易进出口,包括:援助、捐赠、交换、展品、样品等。

(3)携带进出境,包括:旅客、机组人员、列车人员等携带的自用品,外交人员、领事人员携带的用品。

(4)邮寄进出境,以及进入第三国或地区的检疫物通过中国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