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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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

第一节 检疫对象概述

所谓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是指禁止进出境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的种类。对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主要是防止其带有检疫对象进出国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之所以要规定检疫对象,是从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实际情况考虑的。目前世界上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几百种,对一种具体的动物、动物产品来说,可能带有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也有许多种。实施检疫时,不可能对每一种可能带有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都进行检疫。如果这样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既难以行得通,也没有这个必要。因此,就要根据各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的危害程度、分布情况,由国家对检疫对象作出规定。

除了由国家规定检疫对象之外,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动物检疫方面的双边协定,以及贸易合同中,也可以对检疫对象作出规定。

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动物检疫对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条对检疫对象作了原则规定,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一)进境的检疫对象

进境的检疫对象,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不少国家在法律中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法律一般不对这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授权相关部门规定。这样比较灵活,便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由于动物疫情和人们的认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名录不可能一成不变,而应随变化的疫情和新发现的疫情,适时修订。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公布了五部动物检疫对象名录,即:1979年名录,包括27种;1982年名录,包括75种;1986年名录,包括86种;1992年名录,包括97种;2012年名录,包括206种。由此可见,由于不断发现新的疫情,名录中检疫对象的数目也在增加。

(二)出境检疫对象

关于出境的检疫对象,由于输出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很不相同,因此,不可能授权相关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出境检疫对象名录。实际上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要求,分别在外贸合同中规定,或者根据已签订的两国间的双边议定办理。

(三)人畜共患病

所谓人畜共患病,是指人和脊椎动物间相互感染的疾病。主要在动物群中散布流行,因直接接触或由分泌物、排泄物、病畜产品、昆虫等间接传给人。例如炭疽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猪丹毒、鼠疫、血吸虫病等。

有些人畜共患病,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共同的检疫对象,如狂犬病、炭疽病等。但是并不存在检疫上的交叉问题,因为《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作了相关规定,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由农业部门实施检疫。

二、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我国同一些国家签订了动物检疫的协定。有些协定中规定了检疫对象。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种类,一般少于签约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种类。协定双方如何具体确定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对象,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双边协定优于国内法,凡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即使国内法中没有规定为检疫对象,仍须作为检疫对象实施检疫。②协定一方国家规定为检疫对象,但双边协定中没有被规定为检疫对象的,不能作为双方动植物进出境的检疫对象;但是,协定中规定有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除外。③双边协定中另一方国家未规定动植物检疫对象的,中国向该国家出口检疫物时,适用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三、外贸合同中约定的检疫对象

由于各国的情况很不相同,因此,出境检疫对象不可能由国家公布统一名录,除了在双边协定中规定检疫对象外,也可以在外贸合同中对检疫对象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