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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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口岸动植物检疫的机构与功能

我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设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几经变迁,1952年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1964年动植物检疫工作划归农业部领导;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审理了动植物检疫所;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后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国商品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和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管全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9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

为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共有检验检疫人员3万余人。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垂直管理。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物品实施检疫和监管,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检疫审批、国外预检、口岸查验、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检疫除害处理、预警和快速反应、检疫监管等。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作为具体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