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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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动植物检疫的机构与功能

第一节 动植物内部检疫的机构与功能

我国的动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植物检疫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国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负责起草国内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草案,签署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国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设有中央、省、市、区(县)、镇(乡)各级兽医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动物疫病防治、监测和消灭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统管全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对进出中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包括对动物实施进口管制和出口检疫验证。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国务院管辖、直接受中央财政支持,不受省(市)政府管辖。

对外来疾病的防制由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承担。当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中国限制进境的动物疫病流行时,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有权发布公告,禁止与流行疾病有关的任何货物入境。

农业部植物检疫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提出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汇编有关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攻关,培训检疫技术人员。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省植保植检站和省森林病虫防治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提出划分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检查指导本地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签发植物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间种苗及应检植物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植物检疫的衍生部门主要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检疫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植物检疫学术团体等为植物检疫服务的各种组织。

专职从事植物检疫科研的单位主要是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主要任务是收集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为害、分布等资料,研制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方法,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国家制定植物检疫法规提供依据。

有关的植物检疫专业协会主要有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的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这些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组织植物检疫学术活动,沟通植物检疫信息,交流植物检疫技术与工作经验,普及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促进检疫技术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