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市推动陶瓷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陶瓷企业绿色制造,有效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2018年全国“两会”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勉励潮州陶瓷产业走好高质量发展路子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双管齐下,全面推进我市陶瓷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争创中国瓷都新优势。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陶瓷行业污染整治。加强陶瓷企业环境监管,全面排查和整治不按规范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陶瓷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产业规划的,应限时依法有序关停退出;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依法有序关停退出。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企业私设排污口偷排废水废气、排污企业废气废水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陶瓷废物乱倒乱扔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进陶瓷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对陶瓷产业的排查力度,督促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加速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产能和产品生产线。[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政策引导。在全市陶瓷企业中选树绿色发展典型,通过组织学习交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陶瓷企业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促进陶瓷产业绿色发展。各县区须在9月底前推荐 2~3个典型企业报市经信局备案,并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学习交流。典型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市县有关部门做好经验推广工作。对经验推广开展较好的已备案典型企业,经审核后由市财政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其他陶瓷企业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家给予一次性 5万元资金补助。[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补助资金管理
(一)申报条件
申报绿色发展资金补贴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度列入我市规模以上陶瓷企业名单(具体名单由统计部门确定)。
2.燃料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卫生洁具生产企业不得在窑炉中垫塑料泡沫板进行燃烧。
3.必须配套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GB 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的标准。其中,有喷釉工艺的必须配套釉回收系统和除尘系统;有烤花窑的必须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4.废水处理工艺采用加药混凝沉淀处理工艺的,必须配套压泥机,压滤后的泥必须全部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后水回用率必须达到50%以上。废水处理设施主要构筑物可以使用不锈钢或铁质罐体,也可以采用钢筋混凝土池结构以及地埋式结构。
5.陶瓷废弃物须进行回收利用或委托综合利用单位进行处置。
(二)申报材料
申报绿色发展资金补贴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潮州市陶瓷企业绿色发展资金补贴申请表;
2.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文字介绍及相关照片或视频);
3.由资质部门出具的近一季度排放达标的环境监测报告(废气、废水);
4.陶瓷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委托综合利用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况说明;
5.近两年未发生环境违规违法行为情况证明(由属地环保部门出具);
6.典型企业开展经验推广的佐证材料(文字介绍及相关照片或视频,已备案典型企业申报时提供)。
(三)申报程序
1.初审
2018年12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县区经信部门初审。县区经信部门结合企业申报材料及平时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初审。必要时,会同当地环保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县区经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申报企业《潮州市陶瓷企业绿色发展资金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2.复审
县区经信部门将本辖区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局复审。市经信局结合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和县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必要时征求市环保部门意见。
3.公示
市经信局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经信局将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经信部门将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督查及抽查,如发现单位或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假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补贴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