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研究区概况、研究内容与方法
2.1 资源开发型城市的界定
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很多资源储量居世界前列,资源分布几乎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对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GDP 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资源型地区的发展是一个与国家大局有关的战略问题。2013年,国务院发布《资源型城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对资源型城市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分类。《规划》将资源型城市定义为主要从事地区矿产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和加工的城市。资源型城市中所指的资源,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又包括煤炭、稀土、铜、铁、铝等;《规划》中所定义的资源型城市,不但包括地级市、地区,还包括县级市、县等。
国家界定资源型城市依据4个指标:①采掘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②县级城市采掘业产值规模应超过1亿元,地级市超过2亿元。③采掘业雇员比例占全体员工的5%以上。④县级城市采掘业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地级市超过2万人。原则上,一个城市必须同时满足上述4个指标,才能确定为资源型城市。
根据上述标准,国务院在《规划》中认定的资源型城市共262个。在充分考虑资源型城市在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的差异基础上,《规划》将资源型城市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再生型4类。根据国务院对资源型城市的具体分类情况,涉及新疆的地州市级城市有4个——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哈密市,县级城市4个——阜康市、鄯善县、拜城县及和田市,基本囊括了南疆、北疆和东疆,囊括了新疆14个地州市中的8个。根据新疆统计年鉴和统计公报分析(见表2-1),这8个城市的主要产业是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金属矿产。同时这些地州市也是新疆这个资源型大区的优势资源主产地,因此以新疆这个典型的资源型大区及其所辖的14个地州市为研究对象,对其生态效率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分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并提出可持续、绿色发展策略,对促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表2-1 新疆资源型城市产业类型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