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与制度创新:基于重庆市农村金融实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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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制度变迁

商业性金融是各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指以获得利润为经营目标,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业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府直属机构转变为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这样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负担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在此期间,中国农业银行经历了“三立、三撤”的曲折发展历程。

(1)“一立、一撤”。为满足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1950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讨论通过了《筹设农业合作银行提案》。1951年8月,经政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专门办理国家各项农业财政拨款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贷款。农业合作银行只设总管理处,未设分支机构,总管理处又归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所以实质上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于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三反”运动和精简机构中被撤销。

(2)“二立、二撤”。195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吸收农村各项存款,办理农村的长短期贷款和农业的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等业务。但由于当时财政拨款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农业长期贷款由于国家没有拨给资金而无法展开,相当一部分金融业务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所以中国农业银行实际上是个“农贷银行”。管理体制和职能业务均未理顺,造成了许多人为的矛盾,农业银行于1957年4月与人民银行合并,再次被撤销。

(3)“三立、三撤”。为了加强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196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再次恢复,其任务是统一管理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各项支农资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各项农业贷款,统一领导农村信用社。其机构一直设到基层营业所,但是这次设立没有解决好营业所“代理”和“双规”问题,部分业务划转纠纷依然存在,给干部管理、业务分工、账务处理带来很多困难,于是在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再次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我们从这一时期农业银行的曲折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农业政策性金融,还是农业商业性金融,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所形成的部门权力是不容分散的,不允许有更多的灵活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