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及政策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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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章分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的传导机制。结果发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收入分配效应越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进效应;差别性缴费费率形式下收入分配效应比统一性缴费率下的收入分配效应大。财政入口补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相对较弱,而出口补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较强;我国目前的待遇计发机制是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模式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养老保险累进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基本养老保险还通过社会捐赠、慈善公益事业调节的第三次分配,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通过分析,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优化与完善:

(1)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在继续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重点向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扩展,实现应保皆保。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加大对用人单位购买养老保险的监察和稽核力度,增加逃费的成本和提高其风险,使企业能够自觉并积极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和提高可及性。此外,将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逐步纳入统账结合的制度中来,为全体劳动者构筑一张老年“安全网”。

(2)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核定方式。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全国应统一具有较强收入分配效应的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提高基金征缴总量,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单位缴费水平,体现“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累进原则,充分发挥统筹账户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强化财政补贴的分配效应。政府应该履行国家财政的“兜底”责任与义务,一方面加大对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转移支付力度,建议把财政转移支付增速和额度与GDP 增速、CPI增速、人均收入水平与老龄化程度挂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补贴结构,提高补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出口”直接补贴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4)推动社会力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改善收入分配。政府可制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基金筹集的相关办法,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通过税收减免、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此外,可探索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和相关产品供给的实施路径,扩大养老保险和基金来源渠道,提高低收入老年群体的保障水平,既推动我国社会事业的有序发展,又能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