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及政策效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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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社会保险调节初次收入分配的传导机制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并且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当企业职工被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覆盖范围时,职工本人和企业都要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职工按国家规定的个人工资水平8%的缴费标准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制,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可用于个人生命周期内的效用平滑;而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或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的缴费比例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形成“社会统筹基金池”,可用于互助共济、风险分担。

劳资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参保关系,在初次分配环节就成为资方和劳方双方之间的利益流动和收入分配。因为劳资双方的缴费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是雇主让利、国家让利(免税)、劳动者获益的制度安排③。在我国,如果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雇主缴费率约占工资总额或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左右,个人缴费占其工资水平的8%,这一项制度安排就会影响劳动者20%左右的收入①,从而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越大、缴费比例越高,劳资双方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就越大。基本养老保险调节收入初次分配的传导机制可从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面来分析。

2.1.1 以覆盖范围形式对初次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图2.1显示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与收入初次分配的关系,我们分为劳动者参加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情况来考察。

图2.1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与初次收入分配的关系

(1)劳动者参加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及所在的用人单位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由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形成,也即在现有工资中要拿出一部分积累来供退休后老年生活所用,此时就对劳动者的收入进行了初次分配,以养老保险费的形式缴给国家,由国家对养老基金进行保值增值,待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按照一定的计发办法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再返还给劳动者,这也就实现了劳动者个人生命周期的收入平滑,即可能牺牲了当前的消费来换取老年时期的消费,调节了初次收入分配。但这种分配效应如何,还要取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率。换言之,如果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率超过了物价水平增长率,即养老金实现“无水分”的增加,那么劳动者老年后就能取得更多的实际养老金来提高生活水平,否则,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率低于物价水平增长率,养老金就会发生实质的贬值,劳动者虽然得到了名义的养老金增长,但其生活水平或许将不会得到提高。这种情形下,发生了收入从劳动者向国家的再分配效应,即对劳动者而言是收入转出,总体而言是不利的。综上所述,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否提高自身的个人生命周期效用,还要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诸多因素。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为全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也说明了此问题。

社会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如果劳动者参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用人单位的缴费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理论上讲这是用人单位的让利,会发生收入的初次分配,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收入转移,但这种收入转移并不是即时直接的现实收入,而是以缴费的形式通过国家养老制度安排在未来时期再分配给劳动者,名义上有利于劳动者个人福利水平的提高。但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能否提高不仅取决于与个人账户相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物价水平、保值增值率等因素,而且较为关键的是用人单位是否把这种养老缴费成本转嫁给了劳动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会通过较低的工资增长率、以资本或机器代替劳动力等形式将此类成本转嫁给劳动者,或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费用成本转嫁给社会公众(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收入的多途径分配,即可能产生“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的分配”“用人单位向机器生产厂家的分配”和“消费者向用人单位的分配”。如果社会统筹缴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则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隐形红利”。从长期看,劳动者负担了用人单位应缴的部分费用,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让利行为是不完全的,在满足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劳动者仅会获得部分好处;在完全转嫁的情况下,将不会发生用人单位的让利和收入分配效应。如果用人单位全部承担缴费成本,在满足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劳动者就会获得用人单位缴费额较多的好处,就实现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收入转移,发生了初次收入分配。

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即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用人单位缴费形成的“统筹基金池”就会越来越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随之增大,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效应就会越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够实现劳动者自身及用人单位让利两者的混合收入分配效应。

(2)劳动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养老。一是劳动者个人不用向国家缴纳相关养老费用,不会发生通过个人账户实现的收入生命周期分配效应,劳动者也会通过储蓄、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现个人收入的终生分配,平滑整个生命周期的效用;二是不参加养老保险,劳动者不会享受到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让利的好处,仅是单纯的个人收入生命周期效用的平滑分配效应。从理论上讲,同一收入水平、相同境况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效应要大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效应。

当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时,用人单位缴费形成的“统筹基金池”较小,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较小,养老保险对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效应就会相应较小。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仅实现劳动者自身的收入分配效应。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决定着收入分配的方向和方式,同时还决定着分配规模的大小。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仍要进一步扩大,将更多的人群和社会成员纳入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完全构建起覆盖城乡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强化收入分配效应。

2.1.2 以缴费基数形式对初次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缴费基数分为统筹账户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缴费基数①。根据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用人单位统筹账户的缴费基数分为两种:一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二是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此外,我们还考察了第三种形式——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收入分配效应(见图2.2)。

图2.2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收入分配效应

(1)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按照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对职工工资总额实行“下不封底、上不封顶”,即按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确定基数,无上下限限制。根据此种方法,工资总额水平高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高,工资总额水平低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更进一步讲,在同一地区内,工资总额水平较高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统筹基金的总额要比工资总额水平较低的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的总额大,即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贡献大,工资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贡献小;用人单位之间工资总额差距越大,所缴纳的统筹基金差额就越大,在同一地区(省、区、市)形成统筹基金时①,就会发生收入分配效应,即发生缴费贡献高的用人单位向缴费贡献低的用人单位的收入分配;当全国形成统一的社会统筹基金时,就会发挥互助共济的功能,形成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即会发生从工资水平高的单位向工资水平低的单位发生收入转移和分配效应;从社会统筹基金余额较大的省(区、市)向基金缺口较大的省(区、市)发生收入转移和分配效应。一般地讲,以此种方式核定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强,总体上有利于提高基金征缴总量,且重点是加大了高收入群体的单位缴费水平。

(2)按照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在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中,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明确规定为本人工资,并明确了60%的下限和300%的上限,即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对单位的缴费基数可以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即按上下限封定后的基数之和。按照此种方式确定缴费基数的收入分配效应就变得相对复杂,其效应如何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一是当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时,按实际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在统筹基金中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向工资水平低的发生收入转移;二是当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水平的60%时,则要按照当地职工平均水平的60%核定缴费基数,此时的缴费基数要比按个人实际工资水平核定的缴费基数高,相应缴纳的统筹基金额也要高;三是当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职工平均水平的300%时,则要按照当地职工平均水平的300%核定缴费基数,此时的缴费基数要比按个人实际工资水平核定的缴费基数低,相应缴纳的统筹基金额也要低。第二、三种情况的“保底封顶”,形成统筹基金的分配效应要比按照实际个人工资确定的缴费基数的分配效应小,即提高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水平60%的用人单位的缴费额,降低了高于当地职工平均水平300%的缴费额,这“一提一降”缩小了不同单位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即由劳资双方关系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对个人的收入分配效应也缩小了。

(3)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此种方法不考虑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所有用人单位都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统筹基金,不论收入水平如何,工资水平较高的用人单位和工资水平较低的用人单位缴纳相同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两者对社会统筹基金所做的贡献一致。因此,在此种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下,用人单位间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弱。且此种方式无法厘清与比较不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间的缴费责任,不利于提高基金征缴总量。

对比上述三种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进效应,即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收入分配效应较大;按照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收入分配效应虽然存在,但不同的情况下分配效应强弱不同;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体现不出累进效应,易产生“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不利于责任的承担和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

2.1.3 以缴费比例形式对初次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由于个人缴费比例(缴费率)已统一为个人工资水平的8%,但用人单位(企业)社会统筹缴费率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相同。因此,本部分将着重分析社会统筹缴费比例的收入分配效应。

从缴费比例的视角考察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效应(见图2.3),应结合缴费基数来分析。采用不同性质的费率,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收入分配效应不同。

(1)差别性费率。即指在同一地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企业)或不同地区(省、区、市)之间按照不同费率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一般而言,采用差别性税率,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如在某一地区内,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设定不同缴费比例,就会产生不同企业间的收入分配。缴费基数较高①、缴费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较高;缴费基数较低、缴费比例较低的用人单位所缴纳的费用较低,形成社会统筹基金时就会发生从养老保险缴费高的用人单位向缴费低的用人单位的收入分配。如果在不同的地区(省、区、市)之间采取不同的费率,在缴费基数核定方式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较高、缴费比例较高的省份对社会统筹账户所做的贡献较大,缴费基数较低、缴费比例较低的省份对社会统筹账户所做的贡献较小。当基础养老金实现全国统筹,形成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时,缴费基数较高、缴费比例较高的省份就会发生向缴费基数较低、缴费比例低的省份的收入转移②,也即社会统筹基金余额较多的省份向社会统筹基金缺口较大的省份进行收入转移。

图2.3 缴费比例与收入分配效应

(2)统一费率。即指在同一地区内不同用人单位(企业)或不同地区(省、区、市)之间按照同一费率缴纳统筹养老保险费。一般而言,采用统一性税率,即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或不同的省份之间采用了统一费率,社会统筹账户的收入分配效应相对较弱。但还是会发生同一地区间缴费基数高的用人单位向缴费基数低的用人单位发生收入转移;不同地区间,缴费基数高的地区(省、区、市)向缴费基数低的地区(省、区、市)发生收入转移,产生收入分配效应。总体上看,统一费率下的收入分配效应要比在差别性费率下收入分配效应小。

① 卢自华.中国转型期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效应研究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9.

② 王延忠,龙玉其.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机理与作用 [M] //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NO.5(2012):社会保障与收入再分配.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2.

③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 [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330.

① 郑功成.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障 [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0(6): 20.

②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制度,目前,名义上实行统账结合的有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城乡居民。从前文分析可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统账结合制,因此,我们此部分所说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③ 郑功成.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保障 [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0(6): 21.

① 如果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单位或雇主总缴费率约占工资总额的29%,个人缴费约占其工资的11%左右,如果再加上公积金,这些制度安排将影响劳动者收入的40%~45%。

① 由于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为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不论工资水平高低,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具有较强的积累功能,分配功能较弱。因此,本节缴费基数的收入初次分配效应只分析统筹账户的缴费基数,即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①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主要为省级统筹,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形成了32个规模各异的社会统筹基金池。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目标。

① 按照国家规定同一地区(省、区、市)必须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此处我们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方式分析。

② 此处分析的仅为一般情形,会发生累进的收入分配效应。实际上,现实情形更复杂,要考虑各地不同的缴费基数和工资水平,也可能会发生逆向的收入分配,即从贡献低的缴费者向贡献高的缴费者转移收入。采用统一费率依然可能发生此种情况,但从我国一直要推进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愿望来看,统筹后,要在不同地区间调剂余缺,发挥收入分配效应,提高整体养老保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