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信基础知识
1.1 电信行业概况
1.1.1 电信行业的特点
电信行业是为全社会传递信息的生产组织。电信行业具有和一般物质生产部门不同的特点。电信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电信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只是提供一种服务,称为有益效用,这是电信行业最基本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电信行业不仅有生产的职能,而且有服务的职能,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时限,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传递速度,并且必须准确、安全。
(2)电信行业的生产过程也是消费过程。生产与消费不可分割的特性,决定了电信产品的质量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电信行业没有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库和半成品库的仓储设施,仅有辅助材料库。
(3)电信业务量的不均衡性造成电信行业生产的不均衡性。电信行业的随机性造成了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的复杂化,因此要求电信行业在组织生产时尽量适应业务量的不均衡性,还要求电信行业在生产能力上有一定的后备力量,保证业务量大时在规定时限内满足需要。
(4)电信行业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这一特点要求必须组织全国性的完整的通信网,以保证国内每一个地点都能与其他任何一个地点进行通信。完整的信息传递还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企业共同完成。
1.1.2 电信产品的主要特征
电信企业以电信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通信需求,它不产生实物产品,不涉及商品转移。因此,电信产品作为服务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电信产品的无形性。电信产品的无形性是它与可脱离生产者单独存在、可投入现实商品流通领域的一般工农业实物产品最重要的差异之一。用户在使用电信服务之前,不可能看到、听到或感觉到这种服务。由于电信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电信产品又称电信服务,两者代表同一内容,即信息传递。由于电信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电信产品的价格又称电信资费,两者代表同一内容,即电信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2)电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间上的同步性。与工农业实物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在时间上的非同步性不同,电信企业与客户直接发生联系,通信的生产过程同时也是客户使用电信产品的过程,两者在时间上是不可分割的。
(3)电信产品的不可储存性。电信产品不可能像工农业实物产品那样储存待售。虽然构成通信能力的通信网、机线设备、局所网点准备在通信需求之前存在,但提供的通信能力如果不及时被客户消费使用,就会造成损失。这种损失表现为机会的损失和折旧的损失。
(4)电信产品的复杂性。电信产品是以“效用”形态提供的产品,由于客户所需的通信“效用”复杂多样,因此电信产品必然是功能各异、复杂多样的。
(5)电信产品的相互替代性。电信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客户为达到同一传递信息的目的,可进行如下产品替代:第一,电信企业内各类电信产品替代。例如,为传递“火车接站”的信息,用户可以使用短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第二,电信企业外各类电信产品替代。例如,为传递“火车接站”信息,用户可使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移动电话以及中国电信的固定电话。
1.1.3 国内主要电信运营商概况
1.1.3.1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信,是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是中国最大的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拥有全球最大的固话网络和中文信息网,覆盖中国城乡、通达世界各地,成员单位包括遍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电信公司以及美洲公司、欧洲公司、中国香港公司等境外机构。
中国电信可以向客户提供丰富多彩、优质高效的信息通信服务,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业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数据通信、视讯服务、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地区通信等多种类的综合信息服务,能够满足国际、国内客户的各种通信及信息服务需求。2002年11月,中国电信所属通信主业资产在香港和纽约上市;2006年12月,中国电信所属实业资产在香港上市。
中国电信由中央管理,是经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中国电信注册资本1 580亿元,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设施,包括本地无线环路;基于电信网络的语音、数据、图像以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进行国际电信业务对外结算,开拓海外通信市场;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广告、出版、设备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设计施工等业务。
从2005年开始,中国电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要,着手实施企业战略转型,即从传统基础电信网络运营商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变,以期向用户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信息通信服务。2008年,中国电信收购了中国联通C 网资产,获得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权。2009年年初,中国电信获得了国家发放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成为全业务电信运营企业。在企业战略转型的指引下,中国电信实施精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品牌统领下的全业务经营,目前已经形成了“天翼”“天翼领航”“我的e家”三大客户品牌,“互联星空”“号码百事通”等众多业务和产品品牌。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中国电信结合前期转型经验和全业务经营阶段成果,进一步提出深化聚焦客户的信息化创新战略,努力成为智能管道的主导者、综合平台的提供者、内容和应用的参与者,进而成为业界领先的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国电信号码段包括133、1349、149、153、173、177、180、181、189、199。网络制式为码分多址(CDMA2000, 3G制式)和长期演进技术升级版(LTE-Advanced, 4G制式)。客服热线为“10000”。国际漫游热线为“18918910000”。
1.1.3.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移动,是根据国家关于电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原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资产总体剥离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于2000年4月20日成立。中国移动的注册资本为518亿元,资产规模超过4 000亿元。中国移动全资拥有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控股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
中国移动主要经营移动话音、数据、IP 电话和多媒体业务,并具有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经营权和国际出入口局业务经营权。除提供基本话音业务外,中国移动还提供传真、数据、IP 电话等多种增值业务,拥有“全球通”“神州行”“动感地带”三大服务品牌,服务网号为134(其中1349号段被分配给“全球星”卫星手机)、1340~1348、135~139、150~152、1571~1572、1574、158~159、187、188、182、147等。截至2011年4月底,中国移动的网络已经100%覆盖全国县(市),与237个国家和地区的404个运营公司开通了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漫游业务,与186个国家和地区的285个运营商开通了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漫游业务。中国移动将企业定位为移动信息专家和卓越品质的创造者,并确立了“做世界一流企业,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新跨越”的发展战略目标。
中国移动成立后,多年来,坚持改革创新、规模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客户,使企业从小到大、由大变强,已成为全球网络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品牌价值的电信企业。
中国移动秉承“正德厚生,臻于至善”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现企业经营与社会责任的高度统一,不仅注重企业对产业、员工、客户的基础责任,而且深化实施农村、生命、文化、绿色、志愿社会责任五大工程,切实推进“绿色行动计划”,努力践行节能减排工作。
目前,中国移动的基站总数超过60万个,客户总数超过6亿户。中国移动连续六年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考核中获得最高级别——A级,并获国资委授予的“业绩优秀企业”称号。中国移动连续四年进入《金融时报》全球最强势品牌排名。中国移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连续三年荣获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中华慈善奖”。
中国移动是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Global Compact)的正式成员,认可并努力遵守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并加入该组织倡导的“关注气候变化”(caring for climate)行动。目前,中国移动已成为气候组织(climate group)成员,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移动的号码段包括134(1349除外)、135、136、137、138、139、147、150、151、152、157、158、159、172、178、182、183、184、187、188、198。网络制式为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客服热线为“10086”。
1.1.3.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成立于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的成立将竞争引入我国的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对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联通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00多个分公司和子公司。中国联通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2000年6月,中国联通在香港、纽约成功上市,筹资56.5亿美元(约合368亿元人民币),进入全球首次股票公开发行史上的前十名。2002年10月,中国联通在上海完成A股上市。中国联通经营的电信业务由成立之初的移动电话(GSM)和无线寻呼发展到目前的移动电话(包括GSM和CDMA)、长途电话、本地电话、数据通信(包括因特网业务和IP电话)、电信增值业务、无线寻呼以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
中国联通未来的战略发展思路确立为“移动为主、综合发展;两网协调、差异经营;效益领先、做大做强”。同时,中国联通将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深入发展,把公司建设成为我国通信市场上“旗鼓相当,各具特色”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公司跻身国际一流电信运营企业行列。
中国联通主要经营固定通信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各类电信增值业务,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中国联通于2009年4月28日推出的全新的全业务品牌“沃”,承载了中国联通始终如一、坚持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个人客户、家庭客户、集团客户提供全面支持。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联通的资产、人员、用户和收入规模明显扩大,企业综合实力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联通的资产规模达到5 126.75亿元,全系统从业人员达31.27万人,用户总数超过3.11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67亿户,宽带用户4 722万户,固定电话(含无线市话)用户9 664万户。中国联通的收入规模、用户规模以及上市公司市值均位居全球电信运营商的前列。
中国联通拥有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通信网络,积极推进固定网络和移动网络的宽带化,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信息通信服务。2009年1月,中国联通获得了技术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产业链最为完善的宽带码分多址(WCDMA)制式的3G牌照。在之后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中国联通便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WCDMA网络。目前,中国联通的3G网络已经覆盖了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
面对全球电信业创新转型和我国深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中国联通充分发挥融合重组后的独特优势,以全业务经营为引擎,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加强技术、业务、服务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服务需求,致力于成为信息生活的创新服务领导者,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中国联通的号码段包括130、131、132、145、155、156、166、175、176、185、186。网络制式为WCDMA。客服热线为“10010”。
三家电信运营商各自的特点及优势如下:中国联通的网络较好,保密性强,但因为需要新建基站,成本较高,所以资费方面没有比较优势;中国移动的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需要国内研发,虽然网速及稳定性方面较弱,但资费比较优惠;中国电信的4G网络采用了LTE-Advanced 的技术,网速快,虽然稳定性及保密性稍逊色于中国联通,但资费及网速抢占了优势,因此中国电信属于目前国内4G网络的引领者。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的到来,使三家电信运营商重新一起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1.1.4 电信市场监管体系及相关电信法律法规
1.1.4.1 监管体系
(1)电信监管的概念。监管(regulation)作为政府依法对企业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乃至对整个产业的兴衰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电信产业作为典型的规模经济,因其产业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和信息不对称性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政府的监管。
电信监管是国家对电信行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电信监管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国家、电信企业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代表国家对电信活动和市场行为依法进行的管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了各种类型的电信监管,如电信价格监管、电信资源监管、互联互通监管、普遍服务监管等。
在我国,电信监管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市场准入、互联互通、价格控制、普遍服务、资源管理、服务质量、通信建设、从业人员准入等诸多方面,对电信企业和电信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2)电信监管的机构及特征。在我国,具有电信监管职能的组织主要有电信监管机构、电信监管授权机构、电信监管委托机构三类。
电信监管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电信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和管理电信行政事务的职能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如下:①电信监管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在属性上应是行政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门。
②电信监管机构是拥有电信业行政管理权的机关。
③电信监管机构专职贯彻执行国家电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电信行政管理职能。
我国电信监管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我国电信监管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对电信监管的主要职能如下:进一步加强电信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电信网与长途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建立公正透明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审批和发放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定通信网之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互联网协议(IP)地址和国际协调;制定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电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等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业监管的主要职能如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管理电信设备进网,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用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互联网业务市场;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应急通信工作等。
电信监管授权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或由中央电信监管机构授予非电信行政机关的机构行使电信行政管理权的主体资格,即被授权的机构可以独立地承担因行使电信行政管理权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授权是一项特定的国家权力,其实质是使被授权的机构取得电信行政管理主体资格,具有电信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电信监管委托机构是指电信监管机构或电信监管授权机构将一定的电信监管权(如电信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权、服务质量监督权等)委托给非电信行政机关或机构等组织行使或办理的行为。其特点是被委托行使电信行政权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电信行政机构的名义行使电信行政权,其行使这些权力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电信监管机构承担。电信委托行政是根据电信行政管理的客观实际需要而产生的。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物价、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对电信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督与管理。
1.1.4.2 法律和法规
我国的电信法正处于立法审议阶段,尚未正式出台。目前,有关电信法规执行的依据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电信方面的相关条款。
《电信条例》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由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实施之后历经两次修订。《电信条例》分总则、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罚则和附则7章,共80条。《电信条例》确立了我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服务治理监督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设备进网制度、电信安全保障制度等重要监管制度,成为目前我国电信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
《电信条例》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了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了反映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要求的原则;坚持了遵循国际惯例,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原则。
《电信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电信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对象范围,即包括了从事电信活动和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
《电信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言、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从事电信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电信活动的行为。《电信条例》采用了各国电信立法中普遍采用的国际电信联盟对电信的定义。
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如电信网间互联的协调、电信资费的制定与管理、电信资源的管理、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电信安全等方面的活动。这些活动尽管不属于直接的电信活动,但在现代社会里,要开展电信活动离不开这些与电信有关的活动的保障。电信活动和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已形成了上下游工作关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我国的电信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电信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所处地位、职能权限划分和活动方式的总和。《电信条例》第三条对我国电信管理体制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督管理电信市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电信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电信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规律的体现,反映着电信市场监督管理二重性相统一的特点,规定着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电信市场监督管理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具体来讲,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原则。电信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原有的由国家垄断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分离,并且在电信市场监督管理中破除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鼓励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进而达到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保证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原则实现的重要方面和补充。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电信管理机构的形象和威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经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按照依法经营的规定,规范经营活动。
这里所说的法律和法规,既包括电信活动的基本法,如《电信条例》,也包括与电信活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将单位的各种经营活动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当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法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遵守商业道德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公认的商业经营规则和善良习俗。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时,要按照用户自主、自愿的商业原则,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所使用的电信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限制电信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电信业务。当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经营服务中还要讲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不搞欺诈等。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就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是《电信条例》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尽管我国电信业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并且打破了垄断,市场竞争机制也在形成,但是鉴于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世界各国对电信监管的通行做法,电信管理机构必须强化对电信业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此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电信业的顺利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尤其是电信监管部门对电信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需要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工作,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拒绝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电信条例》主要确立了我国电信业行政监管的8项重要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一种国家行政许可,是指电信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资格,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法定凭证。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按照电信业务种类,分别规定了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受理机关。鉴于电信资源的有限性,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电信条例》对颁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评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2)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电信网间互联是指为了建立电信网络之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而将所有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
电信网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电信网间互联首先由互联双方进行协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电信监管机构申请协调;在规定时间内经协调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协调机关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电信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根据专家论证的结论和电信网间互联方案做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3)修订后的《电信条例》关于电信业务资费的规定。为促进电信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博弈,《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资费做出了重要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①改变定价模式。《电信条例》放开了电信网间互联协议和政府电信资费定价的限制,取消了原有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定价模式,明确规定今后的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②确定定价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③明确监管原则。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数量有限的资源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应逐步采用拍卖方式。电信资源的收费办法由工信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责任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电信条例》对装机、移机、障碍修复、交费、查询等直接影响用户利益的服务环节规定了服务质量标准和时限要求。《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用户监督;电信监管机构要受理用户申诉,依法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此外,《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范提供服务、侵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6)电信建设保障管理制度。公用电信网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实现信息网络化的物理基础。
为了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电信设备和涉及电信网间互联的设备,国家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上述三类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只有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的检测、认证,才能正式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进网许可证。
(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电信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电信网络的安全,二是信息安全。与此相应的电信安全法律规定也包括电信网络安全法律规定和信息安全法律规定两部分。电信网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之一,电信网络安全直接影响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在电信网络中传递信息,既要依托电信网络,又要维护信息自身的安全。因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直接涉及通信畅通,影响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电信安全得不到保证,上述问题将无从谈起。近年来,通信技术及其应用所带来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推动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的逐步融合,使电信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心的问题。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电信条例》列举了禁止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网络犯罪或违规活动的行为。《电信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由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和相关机构对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