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业调整机制
第一节 政府调控功能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对接是职业教育形成特色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从宏观层面来看,地方高职教育专业布局及其动态调整应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高职教育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高职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要使高职教育良好适应和服务区域经济,地方政府就要按照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制定区域内高职院校专业发展计划,调控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政府调控功能主要体现为宏观制衡、专业结构协调、市场竞争保护、整体效益优化等。同时,政府调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宏观制衡功能
发挥政府对高职专业调控功能的关键,是提供正确的教育发展目标,即区域经济对高职教育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在专业类别及其数量上的需求,宏观上消除专业总量的失衡,克服市场目标导向的弊端,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
由于影响高职教育专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因素很多,对它的调控和制衡必然涉及调控的其他多元目标,而这些多元目标的层次为:第一层次的目标即最高目标,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满足人民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有制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运行及其调控要以人民的教育需要为出发点、归宿点和推动力。第二层次的目标,是努力增大社会教育效益。这既表明可以用同量的教育投入,提供更多的能够满足人民教育需要的社会净产品(社会总产品减去用于补偿已消耗的生产资料后的那一部分产品,是劳动者在一个生产期中新创造的产品),又表明增大社会效益是教育发展的必要前提。第三层次的目标,是切实保证适度的专业增长。在不断提高全社会教育效益的前提下,要进一步追求教育发展,同时,适度的专业增长也是各种专业结构高级化的推动因素。第四层次的目标,是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一个逐步高级化和合理化的专业结构,不仅能够促进高职教育较快增长,而且有助于高职教育的稳定。第五层次的目标即基础目标,是尽力保持高职教育专业的稳定性,具体表现在专业总供给与总需求等方面。维护高职教育专业稳定属于最基本的要求。对于上述目标,作为基础层次的市场调控不可能自觉做到,而作为高层次的政府调控,则能够有意识地制定和组织实施这些目标,以增强整个经济运行的清晰度和可控性。
我国的产业结构分为第一、二、三产业,对高等职业教育影响最大的是第二、三产业。近年来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高职教育提供了有利条件,服务业和信息产业为高职毕业生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
二、专业结构协调功能
从高职院校角度看,专业结构、师资结构、职称结构、就业结构、教师学历结构、教育经费结构、学生结构等都属于高职教育结构。不是所有的高等教育结构问题都属于政府调控的范围,但牵涉全局的重大结构问题则应在政府层面进行引导规划。高职教育的专业结构问题关系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学生就业需求与就业质量,以及人民对教育的获得感乃至社会稳定,因此,理应成为政府调控的目标之一。首先,高职教育专业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存在密切的联系。专业结构调整是整体调控的基础之一,只有专业结构不失衡,专业总量才容易调控好,反过来,如果专业总量不失衡,专业结构也容易调整好。其次,各专业在何种比例上,才能既保持高职院校运行的高效率及稳定增长,又能保持基本教育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公平、公正,客观上需要政府做出适当的选择和调控。再次,政府必须对宏观的专业结构进行调控,以便科学地确定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和主要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其实现。最后,推进高职教育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有赖于政府调控。在战略专业、主导专业、基础产业和一般专业的发展过程中,要顺利地实现专业素质提升、专业结构和谐和专业类型转换的有序演变,单纯依靠市场调控难以奏效。政府只有通过制定正确的专业结构政策、专业组织政策、专业布局政策等,对相互关联的各类专业进行全面的计划干预,才能在力避比例非常态失调的前提下,有效地推进高职院校专业结构的合理化。
三、市场竞争保护功能
目前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体现为卖方市场,不少高等学校在高等教育市场上处于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撇开行政性垄断不谈,单纯的市场性垄断会妨碍专业创新,造成专业改造停滞,进而导致教育资源要素组合和运行的低效率。并且,带有垄断色彩的就业率,又会使市场调控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扭曲高等学校专业就业机制,损害受教育者的利益。例如,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往往其就业率比较高,而专业的重要性体现不够,也就是说专业的就业率所蕴含的市场信息弱化。面对不适当的垄断行为,包含计划机制的政府调控,可以发挥其抑制垄断和保护竞争的功能。政府除了颁布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之外,还可利用教育拨款、财政支持、政策支持等多项手段,及时削弱和铲除不必要的高等学校的垄断及其他人为阻止有效竞争的障碍,努力提高各类人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明晰度。
四、整体效益优化功能
效益低下是当前高职教育体制的根本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机构膨胀、师生比例失调、某些专业就业率低等都是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这既与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把效益视作高等教育的核心和高等教育制度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有关,也与政府调控没有把效益放在应有的目标位置上有关。有一种观点认为,效益是高职院校的问题,不能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其实,效益分为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社会效益)。微观效益属于高职院校活动的目标,社会效益则属于国家期望的目标,因而必须加以综合调控。社会效益不是微观效益的简单加总。全国高等教育耗费与成果相比较表现出来的宏观效益,与单个高职院校耗费与成果相比较反映出来的微观效益,有很大的差别。
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已清楚地显示,处于层系市场专业结构中的高等学校,追求优势学科专业的强势发展的结果,客观上可能导致微观效益的提高。然而,微观和中观效益可能与社会宏观效益背道而驰。如这种优势专业可能是国家和社会需要逐步减少的专业,但由于一些高等学校在专业上多年来形成的强势地位,依然能够保持较高的就业率,因此会进一步发展该专业,教育效益可能与社会利益南辕北辙。少数高职院校的专业发展可能不断地产生负外部效应,如发出该专业需要大力发展的错误信号,并有可能导致其他高职院校的效仿,大力发展该专业。此时,高等教育市场调控难以治本,就需要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法规以及计划等多样化调控手段,从根本上解决或大大缓和这些矛盾,从整体上优化高等学校专业效益结构和社会利益结构。概言之,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效益和利益经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政府调控可以在缓解矛盾和优化高等学校专业效益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