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乡村振兴发展研究报告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关于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袁威 郭险峰 李英子 杨志华 周光普 孔庆豹 王爱玲 韩长虹

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期间强调,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不断擦亮四川农业大省这块“金字招牌”。四川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把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普通农户走上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目前全省已逐步探索出以龙头企业带动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形成产业链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四川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四川省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五种主要模式

(一)买断式利益联结模式

此种模式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初级模式,是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之间松散的、不稳定的、靠信誉维持的利益联结关系。以射洪县四川峻原农业有限公司为例,企业出资将农民合作社土地全部买断或者部分买断,在买断的土地上兴建各类养殖场,利用当地土地资源进行新型农业生产和开发。在这种模式下,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之间往往就是“一锤子买卖”。这种合作方式为企业带来了收益,但是却无法实现当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作用有限。

(二)合同式利益联结模式

此模式通过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签订购销合作合同,将农户与市场联系起来。以遂宁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公司+基地+用户”的发展模式,企业与当地农户签订合同建立养殖场。农户成了企业的间接车间,也获得了更高、更为稳定的养猪收益。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利益分配明显侧重于龙头企业。例如,在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与当地农户的第一次合作中,公司和合作社的利益分配28就定为6 ∶ 4,公司利益高于合作社。

(三)合作式利益联结模式

这种模式在四川省有着多种表现形式,涵盖会员制合作、分工合作、产业链式合作等。以成都温江万春镇为例,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联结的方式,充分发挥了龙头企业的带动优势,通过“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带动了禽业、水产业、畜牧业和其他经济作物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实现了超过30万亩高效规模农业面积,并且积极引进和扶持发展了一批高科技、高利润、高附加值和无污染的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生产等项目。

(四)企业式利益联结模式

此种模式实际上就是把合作社内化为龙头企业的生产部门,确保农业产业成功进行企业化运作,并且最后借助企业化运作管理,结成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的利益共同体。以成都川菜产业园为例,已形成3.7平方千米承载能力,入驻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49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模式,农业产业化带动面超过70%。

(五)股份式利益联结模式

此种模式中,企业和合作社之间不单受合同的法律约束,还受到生产要素限制,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两者之间可以通过股权分红进行利益调节。此模式属于农业产业联合体的高级模式,但这种利益联结模式的运用并不算普遍,并且合作社通常只占较少股份,属于企业小型股东,对于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并没有发挥十分有效的作用。

二、主要问题

(一)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地位不对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处于依附地位

一是龙头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拥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农业合作社在合作谈判中处于被选择、被动接受的弱势地位,影响了其参与积极性。调研过程中,部分被访谈合作社负责人说,“这些(龙头)企业就是喊我们帮助联系组织农户给他们打工,我们有啥定价权哦,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调查发现,为强化与农业合作社的合同履行率,龙头企业采取了诸如“重组轮种模式”“同村连坐模式”“利润锁定模式”等模式,使其优势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受访谈企业的反馈也证实了这一情况,企业以订单方式与合作社联结的比重在50%左右,签订了正式合同的比重为27%,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比重仅为8%。

二是农业合作社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太强,将自身完全定位于“农业包工头”角色。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构建来看,龙头企业居于核心和关键地位,而较为分散和弱小的农业合作社就自降身份,成了组织、协调广大农户进行生产以满足农业企业农产品原料需求的“农业包工头”。一位村委会主任兼当地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人表示,“龙头企业可以选择合作社,而合作社几乎没有资格选择龙头企业,这些企业都是烧香请来的,得罪不起。如果因为合作社原因,龙头企业不愿意继续合作了,那合作社会被农民唾沫淹死”。

三是常见的买断式、合同式、合作式三种联结机制中,法律契约对龙头企业的制约作用较弱,发生争议纠纷时农业合作社往往只能妥协退让。在买断式利益联结模式中,合作社和企业之间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也没有其他约束性条件限制,这就导致农产品价格缺乏保障。合同式利益联结模式、合作式利益联结模式中,龙头企业通过与合作社签订购销合作合同,得以对农产品进行保护价收购,而合作社也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方式将自身和大市场相互联系,进而确保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现。但是,调研中也发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能否成功,关键还要看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自觉,一旦龙头企业有违约行为,在较高的诉讼成本下很少有合作社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联合形式不规范、联合层次不高、联合易出现金融风险等都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之间的契约程序不规范。调研发现,目前在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合作关系中,有将近45%的合同仍旧属于口头协定,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因此经常会出现合同双方违约的情况。此外,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采用现金交易进行结算的比重仍在40%左右,这导致交易双方关系松散,合作基础较为薄弱。加之农户自身有投机行为,当没有正式合同约束时,就容易在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的情况下,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而不是让龙头企业收购。类似对信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也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率产生不良影响。

二是目前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联合仍集中于种养殖业,第二、三产业很少,农户能获得的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很低。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在走访的农业龙头企业之中,平均20家企业才有1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并且大部分加工企业从事的还是农产品的初加工。不少合作社负责人都表示,目前龙头企业合作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上,农村只是单纯地为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原材料,村企合作惠农的力度不大。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项目较少。

三是在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过程中的信贷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联合体主体即使可以有效地进行要素共享和内部风险把控,但整体却面临加倍的外部风险,主要原因是产业链中主体的产品和服务均具有一定关联度,一旦产业链中某一环节的产品价格或市场受到影响,整个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收入或利润都会蒙受损失。同时,整体的资金链也可能因其中的一环而断裂。

(三)龙头企业经营规模不大、人才短缺、品牌意识不够等问题,制约了其引擎作用的发挥

一是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小,融资困难现象普遍存在。在农民日报社公布的“2018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四川省仅有26家企业上榜,其中营业收入超过百亿元的只有新希望和通威两家。经营规模不大,成为制约四川省龙头企业发展最核心的问题。较小的经营规模又进一步加剧了龙头企业的融资难度。一般认为,企业适宜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在40%~60%,而据课题组调研情况来看,全省农业龙头企业资产负债率在30%以下的大约占到四成,这使得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难度更大,举债受限进一步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二是龙头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弱,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缺乏。调研发现,四川省农业龙头企业基础研究的费用占投资支出的比重低于20%,很多企业仍依赖政府财政支持。此外,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人才的文化素质并不高。企业法人代表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约为3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由当地私人投资创办,家族式经营模式普通,企业家小富即安的思想较为浓厚,管理观念和经营风格较为粗放。另外,龙头企业中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多、比重较小,几乎所有的龙头企业负责人都表示缺乏专业科技人员、科研人员,但是企业从高校、外地、网络甚至国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难度又很大,因此多数企业还是将传统的人才市场作为主要的人才引进途径,渠道显得很单一。

三是龙头企业应用互联网渠道仍不娴熟,品牌化意识亟待提高。调研发现,龙头企业中90%都采用了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手段,但是有将近40%的企业网站属于“僵尸网站”。另外,只有少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将网站与办公系统及电子商店整合,进行产品推介和销售。调研发现,60%的企业将信息系统主要用于财务管理方面,而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使用信息系统的企业所占比重较低。从品牌化意识来看,将近90%的龙头企业都创立了品牌,但使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动力仍不足。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

一是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联合体的发展基础。推动传统农户将农地流转或托管给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保障龙头企业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向联合体倾斜,创新财政支持政策,保障联合体在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支持力度;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培育一批以创新发展为己任的龙头企业群体,以管理规范化为特征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善经营、懂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联合体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开展四大平台建设工程,推进农业合作社的自身能力建设。搭建人才平台,推动农业、科技等部门以及农业科研院所与联合体共建研发、实训基地,鼓励相关专家、技术人员与联合体开展“院企共建”;搭建融资平台,以建立融资合作长效机制为突破口,推动金融机构统一核定、打包授信、逐年增加对联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搭建信息平台,打造覆盖联合体所在区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联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技术、产品、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搭建宣传平台,开展联合体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努力营造有助于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大联合体中要素合理流动机制的探索和创新,提高联合体中的违约成本。努力推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向龙头企业参股,保障龙头企业原料供应;鼓励龙头企业发挥资金优势为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金融担保等服务;积极开展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间人才、技术与信息交流合作,保障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技术顺利运用。鼓励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使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共享联合体发展成果;鼓励联合体建立风险基金,提高联合体抗风险能力;强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诚信合作机制,降低违约风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创新优化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的联合机制

一是从规章制度和机制设置层面加强联合体内合作的规范性。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联合体内部各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基础上,出台符合当地特点的示范合同,规范联合体的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建立监督与约束机制,提高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合作的履约率,增强双方合作的稳定性。明确要求在联合体内建立监事会,不断细化监事会职责特别是其应行使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应从单纯的种养向第二、第三产业延伸。引导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一个比较专业化、一体化、现代化的种植产业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种植业多元结构工程,积极发展养殖业、畜牧业。同时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从单纯种养向农业产后领域延伸,积极应用新技术,培育新业态,使产品向质量更好、档次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方向发展。

三是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完善联合体内部组织制度,增强各主体法律意识,以合规的合同为合作前提,确保各主体平等的话语权,确保各方责任的履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披露各方生产经营及信用状况,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利益各方可共同制定生产预算,确保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固,提升整体运行管理效率。

(三)真正做优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切实发挥龙头作用

一是加大力度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按照优势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提升四川具有优势的生猪、茶叶、蔬菜、油菜、水产、兔、蜂群等种植、养殖产业化经营水平,将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做大,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二是加大研发力度,加快龙头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引导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利用研发优势,融合农产品加工工艺,在提高产品品质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加大高、精、尖产品的研发力度;整合农业科技规划和科技资源协调机制,加强对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引导扶持,鼓励科研能力强、规模大的龙头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开展研发、生产、信息咨询和租赁等方面的服务合作;设立不同额度的农业产业化专项人才奖励基金,调动各类人才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三是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互联网思维与品牌化意识。充分运用“互联网+农业”的品牌、渠道、质量、物流导向,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用足用好“天府龙芽”“四川泡菜”“天府源”等区域公共品牌,规范对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补助和奖励;“擦亮”龙头企业的知名品牌,鼓励品牌创建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与利益相关主体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使产业链上各类主体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命运与共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