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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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依法设立,个人出资经营,企业财产归个人所有的非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和经营收益的唯一所有者;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独资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

【知识拓展】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其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要求方面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个体工商户无强制性规定。②在可否设置分支机构方面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③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等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活动受到很多限制。④在税务财务管理方面不同。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要求和税收政策不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之一。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行为,国家颁布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讨论】

王梦多是某街道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想创办一家企业,利用自己多余的时间经营管理,可以为家庭增加收入。经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王梦多有了自己的创业计划:成立了一家名为“吉祥鸟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认为自己出资越低则承担责任就越少,决定申报企业出资额暂定为888元;由于找不到合适的营业场地,暂时租用列入拆迁范围的临街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雇用了3名员工,聘请其中一人担任经理进行日常管理;重大事项由王梦多自己决定;为了节省成本,不设置会计账簿,不配备财会人员。一切准备妥当后,王梦多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对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会予以登记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在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投资设立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企业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必须遵守国家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依法确定才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实体,从事的是经济活动,是一定要投入符合企业经营规范相适应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当申报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既然要进行生产经营,就需要一定的场地设施,也要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其中,生产经营场的“固定”,便于为客户提供商业服务或商品,也便于政府和社会的监管。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主招用工作人员,对从业人员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监督管理如下:

1企业设立登记

(1)提出企业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签发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设立申请及所附文件之后,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所提申请及所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为十五天。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合法身份,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地登记机关被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案例讨论】

周某于2018年2月投资设立一个从事服装营销的个人独资企业。周某因身体原因委托何某管理企业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何某仅对5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5万元以上的交易须经过周某的批准。2020年5月,何某见真丝服装价格下降,遂与兴华服装厂订立了20万元的产品交易合同。兴华服装厂按时履行了交付产品的义务,但该个人独资企业却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兴华服装厂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可以由投资人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由其他人代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以什么方式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其他人经投资人以委托或者聘用的方式授予权利,也可以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不知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委托合同规定的权限而与其发生交易时,投资人不得以委托权利的限制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即要求投资人承担委托的法律后果。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确认、计量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损益,包括作为纳税人的收入计算、费用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因而需要进行自己的会计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依法强制解散: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成立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标志,因此,营业执照被吊销就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解散。②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单位责令关闭或者撤销。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司法强制解散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算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应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