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残疾的分类及预防
一、残疾相关概念
1.残疾 指由各种躯体、身心、精神疾病或损伤及先天性异常所致的人体解剖结构、生理功能的异常和(或)丧失,造成机体长期、持续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状态,并不同程度地影响身体活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活动能力。这些功能障碍通常不能通过单纯的临床治疗而恢复。
2.残疾学 以残疾人及残疾状态为主要研究对象,专门研究残疾病因、流行规律、表现特点、发展规律、结局及评定、康复与预防的学科。残疾学以医学为基础,涉及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和政策法令等。
3.残疾人 对具有不同程度躯体、身心、精神疾病和损伤及先天性异常的人群的总称。其机体结构、器官功能、心理与精神功能存在障碍或丧失,失去部分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的能力,或完全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活动。
4.原发性残疾 指由各类疾病、损伤、先天性异常等直接引起的功能障碍,导致残疾常见原因有疾病、外伤、营养不良、先天性发育缺陷和老年病等。
5.继发性残疾 指原发性残疾的并发症导致的功能障碍,即各种原发性残疾后,由于躯体活动受限,肌肉、骨骼、心肺功能等出现失用或失用性改变,导致器官和系统功能进一步减退,甚至丧失。
二、残疾分类
1.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 ICF是WHO于2001年5月通过的新残疾分类概念,用于残疾评定,以残损、活动受限、参与受限来表示,用于反映健康功能状态,以身体功能、个体功能、社会功能来表示。分类为研究与健康有关的人体功能状况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医护人员、健康人、患者、残疾人之间的相互交流,也有利于社会对残疾者的理解和沟通。
2.中国残疾分类 1986年国务院批准《五类残疾标准》,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1995年修订为《六类残疾标准》,根据残疾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是指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残疾。上述分类暂不包括内脏残疾。
(1)视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音及言语声音,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是指由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4)肢体残疾:是指由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四肢及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及活动和参与受限。
(5)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6)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孤独症一般划归为精神残疾范畴。
(7)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3.残疾分级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三、残疾的三级预防
1.一级预防 指预防可能导致残疾的各种损伤或疾病,避免发生原发性残疾的过程。
2.二级预防 指疾病或损伤发生之后,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止发生并发症、功能障碍或继发性残疾的过程。
3.三级预防 指残疾已经发生,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防止残疾恶化的过程。这是康复预防中康复医学人员涉入最深和最多的部分。主要的措施包括:通过积极的功能训练,改善或提高患者的躯体和心理功能;通过适应、代偿和替代的途径,提高患者生活自理和自立能力,恢复或增强娱乐、工作和学习能力;通过职业咨询和训练,促使残疾者重返家庭和社会。
(庞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