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报告
第一章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总报告
第一节 评估背景、目的和方法
一、评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我国残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1991年5月l5日正式实施;2008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是《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周年。该法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完善《残疾人保障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全面评估,以进一步改进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保障残疾人事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立法机关的主要方向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已逐渐提上了国家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立法后评估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展开,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做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依据。为了落实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残疾人保障法》的完善需要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决定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周年之际对其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评估目的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法》
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新发展,对《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发现其在立法和执法等环节的不足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提供依据。
2.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评估促进《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努力营造一个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3.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力度
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最终目的是通过分析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建议,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同步迈入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三、评估方法
本次立法后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方法包括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
文献研究主要包括查阅和分析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现有法律法规,立法档案资料,各级人大的相关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统计公报、调查报告等。在本报告中,开展了大量文献研究工作,特别是对残联、教育、工信、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
问卷调查是本次立法后评估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本次《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状况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配额抽样调查的方法抽取了残疾人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调查了残疾人所在社区居民,所在地政府工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部分政府工作部门。共调查了1217名14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其中城镇613人,农村604人;617名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所在社区的居民,其中城镇311人,农村306人;504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6个省(直辖市)、9个地区(市)、12个区县的189个部门。
实地调研是本次立法后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选取了四川、海南等地进行了实地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走访等方式,深入基层了解法律制度实施的评价和实际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统计分析主要是基于收集到的各种信息,对研究和评估的主要问题,进行不同角度的比较分析,力求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次评估共形成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5份分报告和1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状况调查报告。最后,基于上述报告形成了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