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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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关建议

一、健全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法律的立法工作

借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经验,加快推进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立法工作,在适用对象、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突出对残疾人的重点优待,明确具体扶助措施,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使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继续出台和完善行政法规

借鉴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经验,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等法规,对《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进一步明确,对残疾人保障措施进行更为具体的安排,对康复服务、社会保障的内容、提供方式、服务规范等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为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新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3.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各类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一些地区尚未完成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为了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应督促各地尽快完成《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为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应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明确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途径、方式,细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准,落实无障碍设施的资金来源等。

4.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不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处罚条款,重点是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责任的约束,特别是要建立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制,确保地方政府积极履行各项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

二、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1.要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的长效机制

为了保障残疾人经费的稳定投入,应该将残疾人各项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明确比例,并将残疾人各项投入与经济增长和全社会投入增长挂钩,确保残疾人事业投入不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投入不低于同领域全社会平均投入的增长速度。同时,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在残疾人事业投入上的分担比例,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应该采取“上增下减”的原则,适当增加中央财政的分担比例,尽量减小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确保残疾人事业各项投入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证。

2.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的区域统筹机制

建立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资金投入。根据各地区残疾人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定转移支付的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

3.适当加大残疾人事业的财政补贴力度

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在合理评估财政支持力度和残疾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医疗康复服务减免费用的范围。提高对残疾学生和特教老师的补贴水平,提高特殊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建立残疾人就业的财政补贴机制,通过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和残疾人就业岗位的补贴力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用工单位招录残疾人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新的扶贫政策,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在生产资料供给、贴息贷款等方面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对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生活保障水平。积极推进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大对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补贴力度。

三、完善全面覆盖和重点保障

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1.扩大康复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和残疾人医保报销比例

在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逐步扩大康复费用的医保报销范围,对残疾人提高一定的医保报销比例。对不同残疾程度和不同经济状况的残疾人,提高的比例也应该有所不同。

2.建立残疾儿童教育资助制度

现行的“两免一补”政策在解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经济负担方面作用有限,应该建立专项残疾儿童教育资助制度,整合现有资源,增加补助项目,如对交通费、住宿费和学习用品用具费用等都给予一定补贴,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实现面向全体残疾学生、包含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免费教育。

3.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一方面,要适当提高保障金的缴纳标准。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普遍偏低,达不到督促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建议适当提高缴纳标准,同时适当提高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奖励标准。另一方面,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4.继续落实城乡低保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

2010年,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的政策。从各地新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看,只有部分地区提出对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此政策并未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应该将此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未来可能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确保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能成为一项真正惠及重度残疾人的政策。

5.加快农村、小城镇无障碍环境建设

抓住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推进的有利时机,加快农村和小城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小城镇、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既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又避免造成新的历史欠账。

四、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1.制定残疾人服务业专项发展规划

在对残疾人各项需求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专项的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整个行业处于目标引导、有序发展、保障供给的良性发展之中,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各类资本积极投入残疾人服务业,有效发挥公共投入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业投资体制。发展规划建议中长期规划与短期规划相结合,规划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残疾人需求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目标和实施办法。

2.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通过规划、产业发展目录、政策倾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服务、就业服务、托养服务等残疾人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残疾人服务供给体系,增加各项残疾人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

3.建立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服务业的激励机制

建立相应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残疾人服务业,如减免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等费用;在土地使用及水、电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和适当政策倾斜;在经营税费上予以适当减免;根据服务提供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等。尤其应该鼓励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适当增加政策支持力度。

五、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

1.建立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统计制度

根据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特点,可以立足于现有的统计体系做好“分”和“统”两件工作。所谓“分”是指要求在目前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统计中,把残疾人和非残疾人进行区分,分别汇总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的相关数据。所谓“统”则是把分出来的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数据统一到各级统计部门和残联,最后形成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统计数据。根据目前的统计工作状况,做好“分”的工作十分关键。这项工作并不复杂,只要在目前的个人统计报表中加一个“是否残疾”的项目,在汇总统计报表中,加一个“其中:残疾人”的项目即可。完善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可以增加决策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决策效率和改善政策效果。

2.完善残疾人信息系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提高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水平,必须完善残联系统自身的信息化建设。首先,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息系统。应该利用发放二代残疾证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在此系统中,不仅应该包括全国残疾人基本状况,还应该包括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和接受服务等情况,信息动态更新,全国联网,随时可查。其次,加快建立残疾人服务人员信息系统。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收集全国残疾人服务人员的信息,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技能、服务开展情况等,建立一个类似于残疾人信息系统的服务人员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各地区的服务提供情况。最后,加快建立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系统。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向社会开放的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查询系统,系统中囊括尽可能多的残疾人用具用品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功能、参数、价格、外观、适用人群等系列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可供康复医生、服务人员、残疾人及其家属查询。


[1] 申知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243~244.

[2] 财政部.加大投入、完善政策,积极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央财政支持残疾人保障工作有关情况,2011年9月。

[3] 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1)。

[4]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1》。

[5] 王培峰.学前教育的结构性失调及其对策——兼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安排的政策思路[J].中国教育学刊,2011(6):9~12.

[6] 中国残联.201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7] 张新龙.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与19年前相比有很大提高[Z].新华网,2007年5月29日.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7-05/29/content_6167875.htm.

[8] 中国残联官方网站的“事业统计”栏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1》。

[9] 同上。

[10] 2009年数据来自中国残联官方网站的“事业统计”栏目;2010年数据来自“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和《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1》。

[11] 2010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中国残联官方网站http://www.cdpf.org.cn.

[12] 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106/20110600161364.shtml.

[13] 民政部贯彻残疾人保障法评估材料,2011年9月。

[14] 中国残联维权部.铁道部积极推进列车无障碍改造解决残疾人出行难问题.中国残联官方网站,2011年12月27日.http://www.cdpf.org.cn/ywkx/content/2011-12/27/content_30374002.htm.

[15] 熊琪、雷江华.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探析[J].中国特殊教育,2012(3):21~27。

[16]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的乡村人口数、人口年龄结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估算。

[17] 中国残联.2010年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18]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2011》相关数据计算。

[19] 周霞、郦文静.北京市公共建筑无障碍建设现状及改进措施[J].城市问题,2007(6):67~71.

[20] 中国残联.2010年中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进程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