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全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些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政策、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信息交流等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发展。但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缺少系统性,相当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设施等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系统、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的问题;无障碍设施管理亟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还较为薄弱;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尚未形成。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亿,未来20年内,还将以年均超过总人口3%的速度递增。此外,还有大量的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群体。社会公众对无障碍环境有着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科学、规范、系统、深入地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等群体和全社会成员的迫切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本条例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二是强调了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的权利,同时惠及全社会,提供无障碍环境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四是加快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五是发展无障碍社区服务;六是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