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土地制度改革相关领域的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青睐,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理论、地租理论和土地改革理论。土地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存的源泉”,[1]在中国农业经济时代,土地制度关系到国民生活的安危,也是社会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根源。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现代农业的建立,更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统筹的主要因素。因此,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命根子”,而且也是国家的“生命线”,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讲,恐怕没有任何制度的重要性可与土地制度相提并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极为关注农村土地问题,始终将土地问题放在稳定和发展的核心位置,围绕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进行过多次土地制度改革的试验,力图在保护耕地的基础上更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可见农地制度变革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农村总人口近三分之二,党通过土地改革将土地所有权由地主所有转化为农民所有,农民无偿取得近七亿亩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后,初级合作社中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通过土地的股份合作促进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随后高级合作社农民入股客体为土地所有权,土地逐步由合作社所有和经营,引起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发展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在全国大范围建立,然而这一制度没有建立在对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现状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基础的生产关系变革,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发展迟缓,农民生活水平的增长停滞。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制度解决了中国粮食增产问题,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赋予了农民经营自主权,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都选择离开农业生产到城市务工,土地抛荒撂荒现象严重,土地细碎化又导致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困难,生产效率低下。家庭承包责任制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促进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建立现代农业,保护农民土地资本收益,必须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保留农民地权均等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是对承包责任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将资本、技术、生产设备等生产要素引入农业发展,破解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困境,解决了农业投资困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土地的股份合作流转模式日益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展股份合作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强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权入股发展现代农业。[2]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农民也可以选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到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从而为我国各地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201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种土地权利可以分离。政策提出“三权”分离之后,学术界随即做出了回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流转和经营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应完善“三权”分离办法,出台具体的法规和规定,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落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农业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有1560万亩耕地入股到合作社,占股份合作面积的57.4%。[3]可见,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作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正是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土地股份合作制成为政治学者、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关注的课题,成为研究中国农地制度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法律视角的研究付之阙如。土地入股流转中,如何协调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经营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在实践中进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土地股份合作主体间存在着何种法权关系?在土地流转方式上,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与传统的土地流转模式相比有哪些制度优势?与传统股份制、合伙制、纯粹的合作制有何区别?土地入股组织形式何以选择股份合作社而非股田制公司?这些都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中必须澄清的基础理论问题。只有厘清这些基础问题,才能彰显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价值,从而进一步深入分析制度在城镇化建设、土地产权安排及集体经济实现模式拓展中设立的必要性。
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民的创新实践,在合作社时期已经生成。在当代股份合作制度演变历程中,社区全员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运行中面临以下问题:严重违反合作社自愿原则、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价和集体资产作价标准不一、集体股是否设置尚存争议、股权封闭、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组织职能分配不清。农民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在实践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同样也面临土地入股债权性流转还是物权性流转性质上的不确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受限、土地股权流转受到法律限制问题,但这主要源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可见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有政策支持,然而法律供给不足。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中,土地股权与其他股权的优先股设置问题并没有专门的阐述,土地股权的权能边界模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过低、土地产权市场也不完善,都不利于农民土地股权利益的保护。在盈余分配机制中,影响现有分配机制的因素有哪些,固定保底收益与盈余分红的分配机制能否经得起理论的推敲,有待深入讨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因破产或清算终止土地经营时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论证。
因此,本书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土地股份合作由国家政策的实现导向法律规范层面,运用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考察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和历史沿革,通过法律语言解读政策文件的思想及其要旨,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使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建立既符合政策意旨又具备法律理性。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初级合作社时期中国已经出现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雏形,但拘泥于特定的历史背景,缺乏理论研究。通说认为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的南海模式是中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典型形态,受到土地理论学界的充分关注。随着物权法的完善和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农民自主流转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成为研究热点。江苏省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承包地的经营权出资设立的股份合作组织,它不同于社区土地股份合作社,后者是农民以量化到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为出资方式的。山东省东平县2013年3月成立了山东泰安市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接山镇后口头村炬祥土地股份合作社,随后该地区形成了农民合作型、资本融合型、政府引导型、能人带动型等股份合作社,为全国各地正在运行的土地股份合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民做出的一项伟大选择,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提高土地产能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其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是我国特有土地制度的产物,它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因此,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第一,本选题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土地产权理论。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发展农业合作的思想,在土地制度方面,马克思从开始就主张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针对小农经济的国度里农业发展的问题,主张将大土地收归国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向合作社所有制过渡。恩格斯曾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对于小农私人的生产资料可以转化为由合作社占有,这种占有不能通过强制的方法得以实现。在研究丹麦模式时,恩格斯分析了小农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通过结合建立农庄时,分配制度的设置按照三个要素比例进行,即农民入股的土地、农民合作前预付给农庄的资金及在农庄共同耕种过程中所出的劳动力。[4]通过比较考察股份合作中的物质财富积累和分配构成,可以推论出当前农村实践中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与马恩的股份合作在产权构成中的同源性。然而与当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属于一项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具有典型的自发性和探索性的制度特征,因为顶层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故在运行中面临诸多法律缺陷,如法律对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法人地位规定不明,土地股权设置不合理、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不规范和相关配套制度环境缺乏等。本书结合中国的国情,运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来分析合作中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合作社经营权的土地权利体系,通过其权能界定明晰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限制。同时,本书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和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历史变迁和实践创新,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制度所呈现的产权优势,研究产权结构对股份合作时期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土地股份合作中各利益主体的选择,化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困境,制度的设计始终围绕合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凸显公平和正义的法理念。因此,本书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和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相结合,以土地权利的分离理论为基础创新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中的土地权利体系,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和发展。
第二,本选题拓展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的空间。集体经济一直以来都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关注。原始集体经济解体,空想社会主义集体实验失败,中国和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农业合作化后,中国的土地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苏联最终选择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至此人们一度对集体经济能否高效发展存有疑虑。然而当前苏南地区和山东东平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运行良好,拓展了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的空间。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实现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同时也探索出了一条合作经营的有效路径,破解了农村经营的“统分难题”,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开拓了新路径。对农民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股份合作组织采取“保底收益+盈余分红”的方式,农民获得了土地股权,农村的劳动力从零星细碎的土地中解放出来,可以到合作社务工取得薪金收入,也可以到城市务工取得相应的劳务收入。土地股份合作中,集体机动的土地和农户的承包经营地一样也可以入股到合作组织,集体土地入股后,集体有了合法、长期、持续的收入,解决了空壳村的难题,提高了村级服务群众的能力,协调了集体经济在公平和效率上的对立问题,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夯实了党的执政基础。
第三,本选题的研究有助于探索市场经济中土地“三权”分离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体系。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政策和实务层面派生出的经营权使得土地权利实现了实物形态的所有权、股份形态的承包权、生产形态的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权利分离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回应,“三权”分离后土地承包权这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以农地股份的形式得以呈现,农民作为承包人在享有集体地位维持权的同时享有利益获取权,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并化解了用地矛盾。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通过流转转变为农民可自由支配的资产,在权利属性上属于从物权和他物权,农民将该物权权利流转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与资金、劳动力、生产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相互结合,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率。农民获得了土地股权收益,保底收益相当于土地的租金收入,股份分红使农民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利益。此外农民能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突破了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其成员权的属性而无法流转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经营权实现了土地发展权益。同时,在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基础上,“三权”分离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点也逐步转移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股权的配置;二是通过分配机制中盈余分红比例的确立保护农民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三是在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终止经营时对承包土地的科学处置。因此,本书关于土地股份合作法律制度的建立回应了这一来源于政策的权利设置。
2.实践意义
第一,本选题的研究能够平衡土地股份合作实践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为当前各地开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实践提供指导。本书分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产生背景,指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建立汲取了中国农村传统合作经济运动的某些经验和发展轨迹,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度的研究回归到对地区代表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本书立足于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分析了南海模式、上海模式、苏南模式、山东模式的具体做法和在股权结构、分配机制、内部治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运行现状进行比较考察,归纳出实践运行中的共性特征。同时比较不同模式间的内在差异,考察早期社区全员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与当前农民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的运行障碍。选题通过比较归纳出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尊重农民入股的意愿,发展自主流转型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与传统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路径区别开来,防止颠覆集体土地所有权,出现新的圈地运动造成农民失地。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地区差异明显,部分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已处于规范发展阶段,还有些地区刚进行试点探索。因此,本书关于土地股份合作股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股份合作终止经营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提出的政策建议和完善路径,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土地改革提供政策参考依据,有助于从法律规制角度指导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本选题对当前国际社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是最终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实行土地高度集中和农业集体化经营模式,后俄罗斯实行大规模的农业私有化改革,对国内的集体农庄和其他农场进行改革,确立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多种经营形式,包括合作社、农业股份制公司及个体农户的农场经营等。越南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农业集体化的改革,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多次修改土地法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延长至70年。同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商品的探索,越共十届七中全会指出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合资联营。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模式是组建大的私有农场这一组织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日本模式通过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集约型农业适应土地资源贫乏的客观现实,为了改变分散经营带来的规模不经济,日本修改《农地法》并允许股份公司取得土地权利进行规模经营。我国台湾地区经过三次土地改革实现土地的自由转让,政策上取消了对土地转让流转中的自耕农限制,建立了防止土地利用非农化的监督制度。我国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度首先坚持了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股份合作在保留农民地权均等基础上,避开土地所有权这一不易在短期内进行改革的难题。同时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益,实现了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和市场化配置,规模经营的工商企业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与农民协商成本降低,满足了企业的用地需求,将现代农业的外部增量要素如资金、农业现代设备、技术等迅速地吸引到农村。为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搭建了股份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实现了二者的有效对接和生产要素之间的平等交换,成功地将分散细碎的土地进行整合,克服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要素。因此,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实践对小农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