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纺织产业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评价
一 评价的原则
制度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原则:
(一)效率原则
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制度评价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效率原则。由于制度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改进经济效率。因此,即便在政府明晰产权的前提下,没有政府介入,通过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消除污染的目标也是能够达到的(杨艳,2014)。科斯定理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自“波特假说”提出以来,适当的环境规制就被认为能够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雅费等(Jaffe et al.),1997;黄德春等,2006]。彭纪生等(2008)以技术创新政策为案例,研究发现创新政策协同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存在显著方向性差异,行政措施是中国创新政策中运用最多、力度最大的措施[宋(Sun),2007;彭纪生等,2007];此外,金融与行政措施的协同能够支持经济扩张,促进总产出的显著上升,而财税措施以及其他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的协同,却可能造成总产出的显著下降。朱承亮等(2012,节能减排约束下中国绿色经济绩效研究)指出,仅仅考虑 GDP 等期望产出因素,而忽视COD、SO2排放等的非期望产出的效率测度,将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对我国经济绩效的评价,甚至会造成对政策建议的误导。
例如,如果制度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能够促进节能减排,那么它就是好制度。波特和范德林德(Porter & Van der Linde,1995)提出一个著名假说,如果环境政策干预能够引致企业技术创新,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目的,还能从中获取超过或完全补偿企业投入的环境治理成本,提升企业的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这一政策就是好政策。费里斯、卡巴乔和马蒂等(Ferris、Garbaccio、Marten &Wolverton,2017)发现,环境规制对美国经济增长和生产率的影响不大。因为环境规制导致的产品价格上涨几乎与企业在污染减排方面的设备投资激励相当,因而不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如果前者超过后者,那么宏观经济会受损。从就业来说,排污控制导致的失业恰好被排污控制投资方面创造的就业抵补。
不过,关于政策效率的研究引起了很多争论。例如,关于政策与制度绩效的研究过于模糊,没有将不同政策的影响效应分离出来,使得政策制定者未能辨析出各自的贡献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再如,现有的关于节能减排制度绩效评价大多采用全要素生产率等分析方法,但是这一方法本身存在很多弊病,例如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不尽合理、环保制度变量难以量化,最关键的是一些制度作用机制无法通过计量方程刻画出来。因此,未来的研究有必要改进节能减排制度的评价方法,并深入解析其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二)绿色原则
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评估需要考虑绿色原则,就是在经济核算中充分考虑资源耗减、环境退化的成本。绿色指标核算有助于建立一个动态的综合环境经济数据和信息体系,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韩晶等(2017)认为,绿色发展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环境规制为绿色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与制度保障。众多学者依据历史数据从实证角度证实了环境规制对中国工业绿色发展的显著影响(李玲等,2012;李斌等,2013;张江雪等,2015)。而环境规制通过空间维度的产品结构效应和时间维度的清洁收益效应实现了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从“遵循成本”到“创新补偿”的转变。沈满洪(2015)提出,绿色发展的追求目标就是建成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气候友好型的“美丽中国”。制度的绿色化决定着科技的绿色化,并决定着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因而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本源性意义。要以制度创新推动绿色发展。环境经济学家已经为价值评价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评价环境价值的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假想市场法等一系列方法(沈满洪,2015)。程永正、陆雍森、蒋大和(2008)认为,绿色GDP 核算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发展造成的资源耗减和环境退化的代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程永正(2009)认为,绿色GDP 核算体系将对节能减排实施后的环境和经济效应进行统计和核算。其核算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可以比较预期的节能减排目标,并对国家社会经济影响、对地区和行业发展影响进行差异分析,评价节能减排目标和政策制定的合理性,评价政策制定是否存在缺陷。沈满洪(2016)认为,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政绩考评机制需要经历“三次革命”,政绩考核要建立人民的满意度评价。
(三)公平原则
节能减排制度绩效评估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不仅要考虑使用者与未使用者之间的公平,还要考虑地区间的公平以及代际公平。例如,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为了将水资源生态成本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形成了“谁使用谁付费”“谁排污谁付费”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这种倒逼压力又进一步促使企业的生产率得到不断改进(胡芸,2017)。曾丽红(2013)强调,环境规制的失灵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定环境政策的治理结构、绩效评价以及产权安排不完善的结果。环境规制治理结构的双重性、分散性导致了规制执行力的弱化;规制绩效缺乏公民的参与和反馈,加剧了环境规制的失灵;环境、资源的公有产权安排在缺乏民意监管的情况下导致了资源的低效率的利用。因此,治理环境规制的失灵必须增强环境规制机构的公平性、权威性、独立性,建立民主、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增强公有产权的竞争性和透明性,由此才能增强环境规制的效力。郑立群(2013)认为,要保证国内碳减排责任分摊的公平性准则,需要考虑碳排放分摊的分配满意度和公平指数。何慧爽、张晓晗(2018)认为,为实现工业与环境公平的适应性发展,政府可实行具有区域适应性的环境政策,建立绿色GDP 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构建利益平衡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其在环境问题中的指导作用。杨珂嘉(2018)认为,仅根据我国各省以往完成的减排目标情况来设定未来的减排目标,这一制度安排不尽公平、合理。他认为,有效的减排原则:一是要考虑到各省的减排难易程度,即将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纳入考核指标中;二是要考虑决策因素及决策者的决策偏好。
不过,节能减排制度设计会遇到效率与公平无法兼顾的问题。例如,在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中,如果只注重效率分配,那么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就会受到破坏,但是又如何公平有效地分配各省之间的初始排放量呢?何建坤、滕飞、刘滨(2009)认为,节能减排制度安排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以体现公平性。例如,按个体累积排放趋同原则分配和使用碳排放空间。
(四)升级原则
产业升级是检验环境规制制度有效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节能减排制度可能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具体表现在产品结构发生转变(绿色环保产品逐渐增多)、能源使用结构发生转变、生产结构发生转变(节能工艺与设备使用增多、资源循环利用生产方式增多)等。诺德豪斯、哈克和索洛(Nordhaus,Houthakker & Solow,1973)很早就建立了一个分部门的能源消费分析框架。廖明球(2011)认为,节能减排目标将促使企业做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技术层面的调整,即通过技术进步实现节能减排;二是运营结构层面的调整,即通过产品结构、生产结构、资源使用结构等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通过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艺环节或设备的应用,进而鼓励绿色低碳工艺的发展。在宏观层面,节能减排政策实施还将促使行业结构调整,通过分行业考核节能减排,促使低能耗、低污染甚至零排放行业的发展。
兰久和莫迪(Lanjouw & Mody,1996)的研究显示,美、日、德环境技术发明专利数量与本国污染治理支出呈现出正向关系。而贾弗和帕默(Jaffe & Palmer,1997)利用1975—1991年美国的R&D支出做了进一步分析,他们发现企业的R&D支出与污染治理成本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些研究都表明,环境规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尼杜默鲁、普哈拉和兰加斯瓦米(Nidumolu,Prahalad & Rangaswami,2009)通过对30多家大型企业的研究发现,可持续发展计划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较高的环保标准促使企业积极需求增长方式转变和技术升级。传统观点认为,较高的环保标准会通过资本与产业转移方式来降低环境成本,但是实际上节能环保约束促使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研究开发等方式来适应新的要求,环保约束在企业的运营方式转变方面起了催化作用。那些环境友好型的企业能够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收益,并塑造长期发展的竞争优势。薛伟贤、刘静(2010)比较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和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结果发现,前者相比较后者在节约成本方面具有较多的优越性,但却缺乏技术进步激励,而市场化工具却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中国的环境规制水平无论从效果角度还是从效率角度来看都不是很高,且省域间的差距较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 评价的视角
(一)制度强度视角
不同的制度强度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环境管理绩效。例如,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2000)的研究显示,环境税与治理绩效呈现“W”形,只有对企业的奖励或处罚足够时,环境质量才能得到明显提升。而中等环境税则有可能产生挤出效应,不能有效地诱导企业大量减少污染排放,其结果是比实施较低的环境税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挤出效应的存在有重要影响,它可能改变人们对以新古典经济学标准模型为基础设计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看法,从更全面、深层次视角考察环境政策。
还有研究发现,节能减排政策对企业的环保努力的影响并不具备“单调的线性关系”。例如,张艳磊、秦芳、吴昱(2015)的研究就发现:在被征收排污费工业企业中,被征收排污费较多的工业企业反倒具有更高的销售增长率,表明在部分污染企业中存在“以污染换增长”的现象,这些企业通过缴纳排污费来逃避其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企业的销售增长。工业企业通过延迟更新生产设备或保持使用廉价生产设备而获得一定的成本优势,进而通过低价竞争扩张销售和市场份额。企业的生产成本优势与高污染设备或工艺紧密联系,因而,企业在面临环境政策时,它实际在两者间做出权衡。政府的节能减排政策需要做进一步优化和设计,更好地促进低碳发展。
(二)细分行业视角
纺织产业的污染物排放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VOCs,挥发性有机气体)和固体废弃物等。纺织产业的能源消费主要集中在煤、电的消耗。奚旦立、陈季华、徐淑华(2009)研究显示,印染行业约占全行业能耗的58.7%,而印染厂的水、电、汽消耗占印染总成本的40%—60%,因此印染业是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重点。王满华、李戎、林琳(2015)的研究显示,纺织行业是高碳产业,全球每年生产600亿公斤织物,消耗1万亿度电,9万亿升水。我国纺织行业全过程能耗大约为4.84吨标煤/吨纤维,相当于10.99吨二氧化碳/吨纤维。在我国实施环境规制政策以后,从2001年到2010年,我国纺织产业的内部能源消耗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纺织产业能耗占比由57.3%增至74.2%;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占比由6.6%增至9.1%;化学纤维制造业占比由36.1%降至16.7%。2010年,我国纺织产业能源消耗4940.98万吨标煤(当量值),分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制造业能耗的3.2%和3.6%(陈刚,2013)。总体来看,2001—2010年间,纺织企业有效地降低了能源使用,使得纺织产业能源消耗总量有了显著下降。
(三)政策组合视角
在发达国家,面对污染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它们。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法规执行本身面临很多问题。有许多案例说明,缺乏环境合规性使得城市和农村的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达斯古普塔(Dasgupta),1997;帕尔加(Pargal),1997;达斯古普塔,赫特吉和威勒(Hettige and Wheeler),2000;卡纳和安东(Khanna and Anton),2002]。尽管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纺织产业生产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NEQS),但是污染问题依然严重。萨马德、古尔扎和艾哈迈德(Samad,Gulzar,Ahmed,2015)调查了60家企业,研究了环境规制对巴基斯坦纺织产业的影响,他们总结了9种类型的环境管理措施,其中12%的企业采用了所有的9种措施,50%的企业采用了5种以上的措施,而87%的企业采用了2种以上的措施。最广泛采用的措施就是评估化学有害物质。他们指出,监测与罚款制度的缺乏是环境规制的障碍。同时来自国际客户的压力(非规制压力)也产生影响,但是当地社会、媒体的影响微弱。另外,他们还发现,大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采用环境管理措施。张其仔、郭朝先(2007)认为,2007年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可能是一个较高成本的治理方案。他们提出,应该借鉴2005年英国发布的“保证未来安全”的报告中提出的新战略,即除了包括经济激励,如税收、收费、罚款等措施外,还应包括诸如教育、培训、提供基础条件、提供信息、提高能力等促动(Enable)措施;提供社区活动、共同生产、个人接触、网络利用等参与措施;提供示范,如政府带头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改变个人与企业的行为,形成新的行为模式,有助于克服环境管制造成的制度挤出效应。
另外,一些学者指出,配套政策不足是影响实际绩效的原因之一。闫睿敏(2017)认为,在实际运营中企业的资金不足就是影响节能减排的重要障碍之一。纺织行业在践行绿色制造时,成本是摆在众多纺企特别是中小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纺织服装行业90%以上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因此,资金和技术是制约这部分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最为关键影响因素。而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制度研究很少。还有一个不足,就是缺失对节能减排制度的挤出效应研究。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节能减排政策的效果并不乐观,部分原因来自制度的“挤出效应”,一些纺织企业一直在低成本生产与达到政府的排污标准之间徘徊。现实的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例如,2015年在印染行业相对集中的广东、杭州萧山、浙江绍兴等地,又开展了新一轮的环保整治行动。在杭州萧山地区,截至2014年12月底,该地区共投入25亿多元,关停印染企业13家,整治提升50家;关停化工企业22家,整治提升65家。根据萧山区环保局的调查,保留的50家印染企业已投入整治资金13亿元,引进先进气流染色设备,淘汰落后染色设备615台,淘汰重污染工序14个[5]。
三 评价的结论
(一)有效性研究
已有大量研究做过了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与制度的有效性检验,开展绩效的实证评价(例如:林伯强、姚昕和刘希颖,2010;林伯强和孙传旺,2011)。主要的观点有两个方面:一部分研究认为当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改善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但另外有一部分研究不支持这一结论,节能减排政策与制度需要做调整完善。例如,张国兴和高秀林(2014)对我国1998—2012年间的节能减排政策,在对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各政策措施进行了量化处理,分析发现: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各种政策措施来推动节能减排,但不同政策措施的使用程度明显不同,并且不同政策措施对节能减排效果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差异。王兵和刘光天(2015)的研究发现:我国1999—2012年间,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增长1.33%,其中节能减排绩效为1.2%,贡献度高达90.23%。SO2减排绩效优于COD减排绩效。节能减排可以进一步通过强化节能减排技术与管制,挖掘节能和COD减排潜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促进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林伯强、姚昕和刘希颖(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考虑满足能源需求问题,结果发现,政府的可再生能源规划可促进二氧化碳减排,但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改变能源结构导致的能源成本增加,对宏观经济有消极影响;现阶段中国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应该重视其他方面的节能减排努力。陈诗一(2010)的研究显示,节能减排行为在初期会造成企业较大的潜在生产损失,但长期来看,潜在生产损失将会逐步下降,最终会低于潜在产出增长。到2049年,节能减排能够同时提高中国工业产出和生产率。不过,韩超和胡浩然(2015)的研究发现,政府在短期内集中实施清洁生产标准规制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其对产业发展的综合影响以及该影响的动态边际变化。在动态环境中,要设计良好的环境规制措施有些困难。
魏楚、黄磊和沈满洪(2015)基于中国省级工业部门1990—2011年间的数据对波特假说进行了验证,结果发现:对于中国的工业部门而言,污染减排费用支出能够诱导更多的研发活动,而污染减排的资本性支出对研发影响则不显著;此外,环境管制带来的增量研发对经营绩效和环境绩效均不存在显著性影响,而工业部门内部的日常性研发则能显著改善经营绩效和环境绩效。最后,工业部门的污染控制资本性投资会显著改善劳动生产率以及环境绩效,污染减排费用及日常支出则与劳动生产率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支持了通过外部环境管制来促进研发,进而提升绩效的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他们认为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借助灵活的市场手段或激励企业双赢意识。
(二)条件有效研究
斯特纳(Sterner,2003)在其《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一书中将影响环境政策效率的视角归纳为: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市场条件、政策执行成本以及政策特质视角本身。有些视角属于外在条件,可以通过制度改进避免或减少它们的负面影响。但有一些因素来自制度设计本身,其激励因素、执行成本(或交易成本)以及制度本身的执行力会影响节能减排效力。张成、陆旸、郭路和于同申(2011)比较分析了政府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与企业的遵循成本变化,利用1998—2007年中国30个省份的工业部门进行了检验,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和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之间呈现“U”形关系,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率逐步提高。江珂、卢现祥(2011)得到相类似的结论。政府环境规制对经济产业绩效的影响效应,关键是取决于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能否弥补环境规制的成本。陈德敏、张瑞(2012)以全国29个省级单位2000—2010年面板数据为样本测算并对比两种情形下我国全要素能源效率值,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相关变量对全要素能源效率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其回归系数和显著性分为四类(需要加大投入的指标、需要区域差异化的指标、需要完善和优化的指标以及需要审慎选择的指标)。环境科技投入、环境信访监督、环境工业治理投资对改善全要素能源效率意义重大;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强度、排污费收入表现出较大的地区差距;而环保机构人数、“三同时”执行环保投资和建设项目限期治理投资等指标的统计显著性较低。
Yuan,Kang,Yu & Hu(2011)以及 Zhang & Wang(2013)等分析了影响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绩效的一些因素。Zhang & Wang(2013)认为,法制体系与管理问题是主要障碍。另外,缺乏金融激励、市场机制错配也是影响节能减排绩效的因素。Zhang,Jin,Yang& Zhang(2013)在评估我国节能减排政策效果后,他们认为法律、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政府补贴、媒体监督和市场指令措施对2006—2010年间84家上市公司产生效应,结果显示税收、政府补贴、信贷正常和媒体监督对公司的节能减排有正效应,而法律管制与市场化指令措施的绩效影响很少。Fujii,Managi & K aneko(2013a,2013b)对1998—2009年主要的10—15个工业行业的研究显示,2003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后,二氧化硫排放、烟尘排放、污水排放(COD)等都有显著下降。他们还分析了末端治理技术(end-of-pipe treatment)对节能减排绩效的影响效应,它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中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趋势。他们进一步强调,要提高节能减排绩效,针对不同的行业应该采用不同的政策措施。
总体而言,基于单一制度视角评价纺织产业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实施单一政策可能存在缺陷,只有同时使用多种政策工具,才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张国兴和高秀林(2014)认为,我国的行政措施和引导措施不能有效地推动节能减排的原因之一是这两种政策措施本身还不够完善。张国兴等(2014)收集了我国1978—2013年间的节能减排政策,基于政策力度、政策措施和政策目标三方面量化研究,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颁布的节能减排政策数量越来越多,政策总效力越来越大。不过,他们也发现,由于众多政策的制定缺乏一定的战略和系统性,使得政策的平均力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逐渐降低。柏方云等(2015)强调,政策体系之间的内部冲突也会降低节能减排效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博弈日渐加剧,降低了政策效果。当地方政府面临的节能减排压力远远超出其实际治理能力时,地方政府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替换和抵制等政策行为,地方政府减排的内生动力不足。他们认为,要使地方政府积极完成减排指标,需要建立市场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系统。另外,产业链之间的协作节能减排发展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调节机制,也会降低纺织行业的节能减排效力。数据显示我国印染加工中,在染整加工之前处理耗能、耗水和污染物生成的污染量占全部污染量的60%以上。胡鞍钢等(2015)依据行业间投入产出关系,计算中国高耗能行业的真实全要素生产率,并考虑了能源消耗、矿产消耗以及二氧化碳排放等因素,研究结果显示,上游行业在生产环节为下游行业的产出环节补贴了真实全要素生产率。他们强调,节能减排治理应从“谁排放,谁负责”的生产导向政策,转向行业间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综合产业链政策。未来时期我国的节能减排政策应该增加多种措施的协同使用,特别是加大金融措施和其他经济措施的使用,适当减少行政措施的使用。
基于组合型制度视角评价纺织产业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精细化组合政策应用已经成为节能减排制度改进的方向。原因有二:一是纺织产业是多技术、高投入的行业,具有很高的管理要求和难度。二是不同政策的效力不一样,每一种政策自身存在一些缺陷。未来研究需要考虑设计一套精细化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组合,取长补短,实现多个政策目标。首先,需要研究政策组合体系的范围,应同时包括激励制度与约束制度。其次,还应研究监督体系,让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交易手段更好地运行。再次,要研究政策体系的协同性与一致性,促进政府措施、市场手段以及社会机制(企业绿色环保形象、环保责任意识)的耦合。还要注意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与社会大众四者的利益融合,实现政府节能减排政策目标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社会大众的福利相一致。最后,还要研究政策的精细度,包括节能标准、排污控制浓度、违规惩罚成本、补贴数量等具体细化指标,实现科学引导。
基于企业节能减排视角评价纺织产业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推进企业的节能减排应有两方面机制:一是约束机制,二是激励机制。两方面机制相辅相成、两者呈现互补作用。王俊豪等(2009)区分了“防御型”企业和“主动型”企业在采用绿色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方面的差异,他们认为,我国对企业污染排放乃至超标和违规排放的惩罚过低,无法形成对防御型企业的震慑,致使节能减排治理低效。余泳泽(2011)认为,我国工业的节能减排激励机制相对不足,并且约束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致使企业在实施节能减排投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面子工程”,效力也有所折扣。过度依赖政府管制措施的最大问题是,企业缺乏节能减排内生动力,自我创新驱动不足。很多企业是被动节能、被动减排,这种方式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是节能减排效率低,存在政企博弈,耗费额外一些资源;二是很容易产生企业虚报、政企合谋问题,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时,这些问题很容易爆发。例如,2013年6月,在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11年、2012年中央财政对18个省市的节能减排补贴中,有348个项目单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16.17亿元,包括格力集团、TCL空调、格兰仕等。可见,在我国节能减排补贴工作中存在不少造假、违规、监督不力等问题。张国兴等(2014)认为,企业造假、违规行为与其低违规成本有关。政策制定应该寻求补贴收益与违规成本的最优边界以及政策自身的平衡性,保障补贴政策高效运行。他们建议,一方面考虑补贴数量、违规成本等因素,在政策自身奖惩的平衡性上着力,杜绝内部漏洞的出现。在奖惩、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科学安排。另一方面可通过政府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监管来有效制衡企业的造假行为,严格的监管也能避免基层政府或人员与企业合谋现象的出现。
基于制度创新视角评价纺织产业节能减排制度的绩效,认为虽然交易性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上的效率较高,但是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碰到很多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2015年底,环保部曾对11个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省市展开调研,结果发现,试点工作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也存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和出让定价方法差异大、部分企业积极性不足等多个问题。谢慧明等(2014)也指出,排污权制度改革面临着市场机制失灵和社会机制失灵的困境。他们通过案例分析和机制分析发现,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排污权市场有价无市、排污权供给不足、排污权交易费用过高等;社会机制失灵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制的缺失以及社会监督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等。他们认为,监管机制的缺失是排污权制度失灵的重要原因,不同的机制失灵问题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机制与之相匹配。市场机制失灵要求加强网上交易监管、环境金融监管和环境财政监管等,社会机制失灵则要求加强环境统计监管等。沈满洪等(2013)总结了排污权制度改革的“浙江模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实施总量控制,通过总量控制,使得排污权成为稀缺资源,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二是监测技术为基础;三是体制创新为推力;四是以市场定价为导向。排污权交易制度要真正有效运作,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和边界,把握好参与,一方面离不开从国家到各省市的制度保障、统一监管,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政府和企业、一级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自主选择,参与交易。
对于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与制度的有效性的评价,已有研究的主要观点分为两类:一部分认为节能减排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改善环境、促进转型发展的效果。例如,王兵等(2015)发现:1999—2012年间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增长1.33%,其中节能减排政策绩效为1.2%,贡献度高达90.23%。SO2减排绩效优于COD减排绩效。实施区域差异化的节能减排政策强化了节能减排技术发展、挖掘节能和COD减排潜力,促进了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薛伟贤等(2010)比较了指令控制型制度工具和市场化交易制度工具的有效性。他们认为,前者相比较后者在节约成本方面具有较多的优越性,但却缺乏技术进步激励,而市场化工具却能够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Zhang等(2013)利用2006—2010年间84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评估了我国节能减排政策效果,结果显示税收、政府补贴、信贷正常和媒体监督对公司的节能减排有正效应,而法律管制与市场化指令措施的绩效影响很少。
另外林伯强等(2010)、张国兴等(2014)等认为,只有部分政策发挥了节能减排效果。例如,林伯强等(2010)从供给和需求双侧管理来考虑满足能源需求问题。他们发现,政府的可再生能源规划能够促进二氧化碳减排,但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改变能源结构导致能源成本增加,并对宏观经济有消极影响。现阶段中国通过改变能源结构减排的空间不大,应该重视其他方面的节能减排努力。张国兴等(2014)基于我国1998—2012年间的节能减排政策,发现我国政府在逐渐加大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力度的过程中,不同措施的使用程度明显不同,节能减排效果也存在显著差异。韩超等(2015)的研究发现,政府在短期内集中实施清洁生产标准规制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其对产业发展的综合影响以及该影响的动态边际变化。在动态环境中,要设计良好的环境规制措施有些困难。魏楚等(2015)认为,总体上污染减排费用支出能够诱导工业企业更多地进行研发活动,而污染减排资本性支出对研发的影响则不显著;此外,环境管制带来的增量研发对经营绩效和环境绩效均不存在显著性影响,而工业部门内部的日常性研发则能显著改善经营绩效和环境绩效。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借助灵活的市场手段或激发企业的双赢意识来推行污染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