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背景下的区域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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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态国家重构

生态国家重构是指围绕制度路径和特定战略项目展开的国家权力、资本、规制手段及地域结构的一系列重组,该模式在某个给定阶段,从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是一种环境破坏较小的发展模式。[1]该模型核心在于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力的本质及其战略选择。该模型指出,在生态管制与管理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共同对生态、经济、社会需求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策略进行积极管理,通过权力重构实现特定的经济与环境目标并形成不同的战略性国家—环境关系。这包括一系列与国家战略环境目标和成果相一致的项目和活动:通过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增加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空气质量优化和消费行为引导改变等。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国家重构政策结果之一,代表了国家力量在生态规制过程中的强化。通过综合性地理解经济—生态关系,将国家在当前工业社会应对环境挑战所起到的作用看作与环境管制相关的持续的生态国家重构过程。这样的重构是围绕着制度路径或战略工程展开的国家权力、能力、管制以及领土结构的重组,较之前的国家发展轨迹而言具有更小的环境破坏性。[2]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在规制主流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环境输入和输出方面(资源开采、生产和消费)起到了更为主动和直接的作用。这种国家生态重构在一系列连续而本质上充满矛盾的过程中进行,通过在不同的国家空间领域对经济与环境利益进行平衡,从而形成各种战略性国家—环境关系。在这一系列持续的生态管制与管理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其权力的重构而实现特定的经济(如投资、竞争等)以及环境(如减少废物排放)目标。[3]

图2-1 理论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本书作者自制。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生态国家重构意味着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干预水平的增强(投资、补贴、规制、奖励及惩罚等)。国家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化对空间与资源使用的规制与约束,包括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全面节约制度。第二,从国家政策层面构建基于市场化的生态保护制度,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第三,基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环境治理体系。第四,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生态国家重构有可能从(至少)四个途径直接对城市和区域发展产生影响。①城市和区域必须遵守低碳法律中与供给相关的规制和减排目标;②次国家层级的政府面临来自投资低碳社会和绿色基础设施的压力;③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城市与区域政府需要在上一级政府制定的区域减排目标下进行地方生态保护预算管理,以此应对上级政府对于未达标机构进行处罚(或对减排进行财务激励)。④参与碳交易市场,使地方通过市场来抵消高的碳排放量,或因为碳排放量的节约而获得经济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