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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据上文分析,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二元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使高校校园侵权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种类:一种是高校在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中,也即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保护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另一种是高校在特权型的法律关系中,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并且主要是后者。而现行的侵权法只对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提供救济。因此,此部分也只对高校侵害学生民事权利的行为,进行归责原则的分析和讨论。对于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根据目前的制度设定:学生只能先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裁定高校的决定不合法的基础上,按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要求学校补偿学生因此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学生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高校赔偿的实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高校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设立制度进行防范的意义,可能大于讨论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在本书的第四章将会讨论此防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