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师生权益保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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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规定及其实践

美国的侵权法是一种基于民事过错基础上的判例法,它认为:一方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另一方的不当行为所致,而这种伤害依照过错原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加害方负责,受害方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在侵权行为的分类上,仅根据侵权人主观意向的不同,分为故意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对过失侵权行为没有再进一步地细分。

然而,就高校的侵权状况而言,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文规定高校教师在侵权过程及结果中应承担的责任,但多约定俗成地认为高校教师有义务预见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对于这些导致危险的活动,高校教师必须事先详加解说,并采取适当、及时、有效的措施以保护大学生,且在大学生受伤后必须提供紧急治疗措施。法院虽了解教师并不能完全保证大学生不发生任何意外,但若已有明显迹象显示会导致危险,高校教师就有注意、告知、监控、处理、管理的责任。否则,即可造成高校校园侵权行为。

另外,法院在判断高校对受伤害的大学生是否承担责任时,主要依据以下四点:第一,高校是否负有法定的注意、告知等义务以防止大学生受伤害?第二,高校是否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义务。第三,如果该法定义务虽未履行,但它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有联系。即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便是高校教师未尽职责,大学生之伤害如因外力原因(如第三者的介入)导致,高校方与教师也不一定被认定为校园侵权行为。第四,如果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或豁免权。在这方面,美国法院认定,高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实施法律上的授权行为,如惩戒权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行为。比如,合理地实施体罚、采取必要的自我防卫手段、用武力平息一场大学生之间的斗殴或高校校园骚乱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导致大学生受伤害的结果,但因为是授权行为,所以高校方通常对这一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如果侵权人必须承担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及人性关怀精神,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给予了明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