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师生权益保障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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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种类

关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表现,内容广泛,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只对其民事侵权行为作了部分列举,如该法的第2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列举了“本法所指民事权益包括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现权、继承权、股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显然,由于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内容的广泛性和社会发展的多变性,法律只能对其进行概述和列举。如美国在规定高校校园侵权行为方面,就列举了七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一)对人身和财产的故意侵害;(二)对人身和财产的非故意侵害;(三)对人身和财产的本身侵权责任;(四)损害名誉;(五)分割家庭关系;(六)侵害合同关系;(七)滥用诉讼程序。然而,按照我国法理习惯,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应该是五种类型的高校校园侵权行为:(一)财产侵权;(二)人格侵权;(三)身份侵权;(四)人身侵权;(五)知识产权侵权。

相对地,根据近几年对我国高校校园的观察与统计,其侵权行为也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大学生的七种主要校园侵权行为:(一)对在校违纪大学生的罚款处理;(二)扣发大学生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三)侵害经济困难大学生被教育权;(四)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益;(五)侵犯大学生个人隐私权;(六)侵犯大学生婚姻及生育权;(七)行政处分程序不适当及侵犯学生申诉权等。其中,高校在制定自治性文件中侵权和实施相关自治性文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表现得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