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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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状态的特征

所有的社会契约论都包括两个主要部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自然状态”是推导出政治原则的理论胚胎;而“社会契约”则是构建政治秩序的原则和基础。罗尔斯正义学说中的“原初状态”对应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而“正义原则”则对应于“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就是没有国家和社会的状态,是强制性的共同权力形成之前的人类状态。政治哲学要探寻国家和政治社会的理论根源,必须从没有国家的状态开始讨论,以确定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从17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开始,现代政治理论将“自然状态”作为推导出国家学说的理论原点,并从这一状态中抽象出社会政治的诸种原则。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这些重要的现代政治思想家都对自然状态做出了经典的论述。

关于“自然状态”,有两个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争论的焦点:一是应如何设定“自然状态”?二是“自然状态”是否真实存在过?对于第一个问题,虽然不同的思想家对于“自然状态”有不同的构想,但他们的设定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自然状态”是自由而平等的。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设定也遵循了这一规则。“平等而自由的自然状态”,这一设定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第二个问题,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和当代契约论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自然状态真实存在过,一些学者认为自然状态纯粹是理论假设。罗尔斯持后一种观点,将“原初状态”看作假想的状态。下面,笔者将具体论述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不论是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的社会契约论,都不约而同地将自然状态设定为平等而自由的。例如,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能力上的平等。霍布斯还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的,这种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启蒙时代的另一位英国社会契约论者洛克也将自然状态构想为平等而自由的人类状态。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统摄所有人的权力和权威,所以任何人都不用听命于其他人。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是平等而自由的。法国社会契约论者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中详细描述了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不平等”是人类走出相互隔绝的自然状态时才出现的。不平等产生于人们之间日益紧密的联系以及由此而催生的“公共评价”。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一直存在的,但只有当一种外在的公共评价产生的时候,人们的不同特征才具有了不同的价值。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不平等还没有产生。另外,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相互隔绝,因此每个人的行动必然只受自己意志的支配。所以,在卢梭的论述中,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既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中,罗尔斯在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抽象出正义论的理论原点——“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并将其设定为平等而自由的。

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自然状态设定成“平等而自由”的?如此设定的理由和必要性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一方面,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是:通过一个所有人自愿订立的契约,为由此而产生的强制性的共同权力提供合法性证明,亦即为国家提供合法性证明。因此,这个订立契约的程序一定要符合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基本理解,符合人们对“公平”这一价值的直觉性理解。假设,一个社会契约是在地位不平等的各方之间订立的;或者订约者不是自愿同意,而是被迫签订契约的;那么,这样的契约一定不符合人们对于“公平”的理解,只能是一个“不平等条约”。而“不平等条约”对人们的行为是没有约束力的,甚至会被随意撕毁。因此,不符合“公平”观念的社会契约,是无法为强制性的共同权力提供合法性证明的,也就无法为国家提供合法性证明。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作“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含义是:正义原则是各方在“公平”的环境下订立的,这种“公平”的订约环境能够为各方订立的契约——正义原则——提供合法性证明。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契约论者来说,平等与自由这两个政治价值是一个合法的政治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自然状态”则是将这两种价值导入政治现实的形而上学预设。因此,为了论证现实政治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然状态”就必须被设定为平等而自由的。换句话说,自由与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应该遵循的价值标准。但是,这两个标准不能凭空而来,只能像“理想照进现实”一样,通过对前国家状态的构想而被带入对政治现实的规范中来。因此,自然状态就必然被设定为平等而自由的。

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和当代社会契约论者都不约而同地将“自然状态”设定为平等而自由的,这一设定是由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决定的。如果“自然状态”不是平等而自由的,一方面,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行为无法为契约内容提供合法性证明,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的共同权力和国家制度都将丧失合法性;另一方面,“自然状态”的平等和自由是人们规范政治现实的政治原则的来源。从没有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只能推导出等级森严的人类社会,无法用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价值规范社会现实,也无法实现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理想。

第二,社会契约论中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自然状态”是否真实存在过?社会契约有没有实际签订过?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将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状态称为自然状态。在社会契约论者的阐述中,自然状态的本质是“共同权力”的缺失。换句话说,不存在让所有人慑服的强制性权力的人类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对于“自然状态是否真实存在过”?不同的政治思想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自然状态确实存在过。例如,洛克就认为,自己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曾经存在过。但是,因人们一旦处在自然状态之中,就会很快进入政治共同体,所以人类没有留下任何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记录。又比如,卢梭虽然出于对基督教教义的顾忌,没有直接宣称自己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存在过。但是,据思想史家的考证,卢梭是根据某些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如独居的老虎)来构想人类的自然状态的。而且,卢梭认为,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就是人类最初的生存状态。因此,卢梭事实上认为自己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真实存在过的。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与洛克和卢梭的观点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并没有真实存在过,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

与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者不同,当代的社会契约论者不再纠结于“自然状态是否真实存在过”的问题,而是直接挑明这一状态并非真实存在过,并将其当作一个纯粹的理论预设。然而,一个假想的“自然状态”以及从中推导出来的假想的“社会契约”是否还拥有论证的效力?这一问题似乎将人们带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如果“自然状态”真实存在过,那么,人们为什么找不到对这一人类历史时期的任何描述和记载?相反,如果“自然状态”没有真实存在过,是纯粹假想的,那么人们签订的契约也就是假想的,而假想的契约怎么可能对人们的行动有约束力呢?面对这种两难困境,罗尔斯直截了当地指出“原初状态”就是假想的,而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为什么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其理由在于:如果在某一公平状态下,任何理性存在都会选择某种特定的分配原则,那么该分配原则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公平状态下的理性选择就是人们应该做出的选择,而这样的选择在人们走出“原初状态”之后,仍然具有约束力,是公共生活的规范基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道:“原初状态并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合,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重要的是把原初状态解释得使一个人能在任何时候都能采用它的观点。”(p.120)在罗尔斯看来,正义论的理论起点“原初状态”并不是存在于任何时空的真实的人的集合,而是一个理论假设的原点。处在任何时空中的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反思而随时进入这个状态,并推导出相关的正义原则。

事实上,对于社会契约论来说,自然状态有没有存在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此设定的自然状态能否为国家或者某种特定的政治制度提供合法性证明。自然状态就像政治思想家给我们设计的一个理念装置,通过它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的国家、制度、法律之合法性的来源,可以看到当下的政治现实有什么不足,也可以看到一个理想中的政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