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析刑事政策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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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到刑事政策学的确立,从国外刑事政策学的兴起到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刑事政策学研究走过一段漫长之路,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总体而言,我国关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大体上经历了从学习借鉴国外成果逐步转入自我话语体系建构这一艰苦的探索过程。我国大批专家学者为此而作出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贡献。

首先,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之所以能被称为一门科学,就在于其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而这种科学性就集中体现在刑事政策学的学科边界应当具有精准性;换言之,刑事政策学并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刑事政策学应当在统一的学科话语平台基础之上,具有明确的概念界定、科学的构成要素、完善的基础理论等。客观而言,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尚未实现上述目标要求,对于刑事政策学的讨论和研究似乎仍处在“四分五裂”的局面。

其次,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决策科学。再精准和再完美的理论若无法付诸实施,那么终究也是“镜中月”“水中花”。刑事政策学的生命力集中体现在其所具备的实践性上。刑事政策学不应当成为束之高阁的“圣物”,也不应当成为苦涩难懂的“玄学”,而应当成为可以有效地指导国家层面决策的理论知识,并为惩治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等主要目标实现而作出自身的学科贡献。但是,反观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其实践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服务国家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急需提升。

最后,刑事政策学是一门批判之学。相对于刑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视角往往更为开阔、研究领域往往更为宏观,研究对象往往更为多元。这也就导致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思维应当是更为立体的,需要多维度地透视犯罪问题,需要对当前的一国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进行理性的批判,及时而精准地找出具体实际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提出更好的改良之策。比较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大多还是停留在对刑事政策实践的学理阐释,而对于国家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前瞻性研究还远远不够。

正是基于上述的观察与理解,笔者对我国刑事政策学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刑事政策诸多基本问题进行了重新阐释,力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奉献一份绵薄之力。全书总共包括导论部分、十三章内容部分以及余论部分等十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导论主要对刑事政策基本问题的研究体系作以全景式的扫描,其主要分为以下六个层面内容:一为研究的主要背景;二为研究的主要思路;三为研究的基本现状;四为研究的基本方法;五为研究的主要意义;六为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主要为政策与公共政策概说。对于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首先要基于对政策和公共政策相关概念的认知和研究。随着政策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政策和公共政策视为同一概念,而经常混同使用,不作严格区分。公共政策具有特定的内涵表达,虽然各位学者对于公共政策的理解和表述有所差异,但是本质认知上具有一致性,是国家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之一。公共政策的突出特点集中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共性”。此外,按照政策内容的不同,可将公共政策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以及生态环境政策。按照政策层次的高低,可将公共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以及具体政策,从而为后续刑事政策基本问题的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主要为刑事政策基本概念的认知纷争。在我国具体语境之下,诸多学者对于刑事政策基本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多元化的认知。而这种多元化的认知也阻碍了刑事政策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刑事政策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值得予以进一步深入研究。通过对各位学者的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事政策学呈现出两个主要发展趋势特点:一为开放性;二为本土化。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之间不是“并列关系”,刑事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下位概念,是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样的关系认知有助于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更加科学和理性地认知刑事政策,也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刑事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关系问题。但是,刑事政策概念有着较为清晰的外延边界,并不能随意扩张,防止其造成与其他公共政策的混同。此外,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各自的内涵表达和外延范围,两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均属于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应当实现良好的互动,若干社会政策可以进入刑事政策的视野领域之中,成为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章主要阐释刑事政策主体。首先,市民社会和社会公众并非刑事政策的主体。从刑事政治角度、管理与治理区分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和社会公众的固有属性已经决定了其不能作为刑事政策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参与者。其次,提出国际组织并非刑事政策主体,分析了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一国内政的重要意义,厘清国际组织与刑事政策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后,对于地方公权力机关能否作为刑事政策主体的问题,分析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刑事政策制定权力、执行权力的重要影响,进而认为判断地方公权力机关能否作为刑事政策主体应当结合具体的国家结构形式,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刑事政策主体为中央机关,享有制定刑事政策的权力,而地方公权力机关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主体,但由于其能够在一定权限内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可以称为部分主体。

第四章主要论述刑事政策客体与对象。首先,该章内容指出学界对刑事政策客体与刑事政策对象并未明确区分。其次,从词义学、哲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视野出发,对客体和对象这组基本概念进行阐明,进而对刑事政策的客体与对象作以初步区分。再次,通过对刑事政策客体概念和刑事政策对象的分别界定,指出刑事政策的客体是刑事政策所要认识和改造的客观存在,即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而刑事政策的对象是刑事政策具体作用的目标,即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公众。最后,强调了刑事政策客体与刑事政策对象进行区分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五章为刑事政策的目的。该章内容简要梳理了当前关于刑事政策目的的不同学说,分析了“一元目的说”“二元目的说”“三元目的说”“四元目的说”,总结出刑事政策目的应是一种主观追求,而正义、效率、自由、秩序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政策所追求的主要目的。书中主张将刑事政策目的归纳为惩治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以力求实现国家和社会内部的安定和平衡状态。同时,强调在制定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并非要囊括刑事政策的所有目的,而是应当做到有所突出、有所侧重、有所集中。

第六章主要介绍刑事政策渊源。该章内容主要研究了当前关于我国刑事政策渊源的学说,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的渊源包括中共中央的政策性文件、国家机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策性言论。“广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的渊源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文件、执政党的纲领、决议之外,还包括市民社会等社会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其次,借鉴“法的渊源”来对刑事政策的渊源进行重新界定,将刑事政策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其中,正式渊源包括:一是政策类规范文件;二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非正式渊源包括: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策性言论;二是相关国际条约。

第七章主要讨论刑事政策环境。首先较为系统地梳理了我国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环境的主要观点。运用对宏观环境分析的方法,即影响政策的各种宏观力量,重新阐述刑事政策环境,将刑事政策环境的构成要素划分为四个方面: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技术环境。刑事政策环境对于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只有结合具体的刑事政策环境,及时调整和完善刑事政策,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达到刑事政策的目的。

第八章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首先,归纳了学术界对于刑事政策基本特征的主要观点,发现学界对于刑事政策基本特征的认知具有不一致性和片面性,罗列了从系统论、刑事权力论和公共政策学等角度出发来研究刑事政策基本特征的各种观点,提出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是刑事政策区分其他公共政策、刑事法律、刑事法治等客观存在的显著标志。其次,通过借鉴和吸收其他学者对刑事政策基本特征的合理观点,从客观性描述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刑事政策的基本特征,即刑事性、严肃性、意向性、交叉性和末端性。最后,提出刑事政策基本特征的统一对于推动刑事政策进一步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九章主要讨论刑事政策的基本分类。该章内容归纳了传统的刑事政策分类方法,即层次分类法、横向结构分类法和政策模式分类法,深入分析传统刑事政策分类方法的利弊,发现上述分类方法都存在各自无法避免的回避。接着,提出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一是在层次分类法的基础上,将刑事政策划分为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其中,总刑事政策为刑事防控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分为刑事惩治政策、刑事预防政策和刑事人权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则为国家依法对于某一具体的违法犯罪进行惩治与预防以及对公民人权保障的策略、方针、方法、措施等的总称。二是根据刑事政策客体的不同,将刑事政策划分为职务犯罪刑事政策、金融犯罪刑事政策、互联网犯罪刑事政策、环境犯罪刑事政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等。

第十章主要阐述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首先,该章内容整理了学术界对于刑事政策基本功能的各种观点,发现各种观点之间存在相同点,但也存在着诸多分歧。其次,通过借鉴不同学者对于刑事政策基本功能的论述,重新定义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指出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应包括: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分配功能和保障功能。最后,分别论述了各基本功能的内涵,如导向功能包括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相关司法活动行为、社会公众行为以及刑事政策的自身结构体系指示和引导;调节功能包括内部调节与外部调节两大类,而且并非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刑事政策的中间参与;分配功能包括对罪犯、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三方的资源分配;保障功能则包括直接保障功能和间接保障功能。此外,刑事政策的四项基本功能在具体运作中既可能出现积极作用(正面作用),也可能出现消极作用(负面作用)。若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至少需要三要素的共同作用:科学的内部结构体系、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和专业的人员素质能力。

第十一章主要论证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该章整理了具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归纳后发现各观点普遍认为法治原则、人道原则、科学原则属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通过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刑法谦抑原则、教育改造原则、民主原则以及国际原则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问题,不能称为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不仅应在实体层面能够全面指导刑事政策体系的构建,而且在程序层面能够全程指导刑事政策体系的运行。判断一项原则是否属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考量,即统领性、宏观性以及开放性。正是基于以上理解,将刑事政策基本原则重新阐释为以下五方面内容,法治原则、科学原则、人道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原则。

第十二章主要解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先,该章内容归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初始探索阶段(1979—1990年)、形成确立阶段(1991—2002年)、发展完善阶段(2003—2012年)以及创新提质阶段(2012年至今)。其次,划分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再次,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原则;三是一票否决权制原则;四是群防群治原则。最后,介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工作种类,即安置帮教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两新组织”服务管理。此外,还讨论了学术界存在的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作我国的总刑事政策、根本刑事政策的观点,主张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的局限性,将其看作国家总的刑事政策并不合理,其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应从狭义上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安”;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非针对所有类型犯罪而制定;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自身所追求的特定价值目标;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范畴。

第十三章主要论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视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刑事政策是基于我国某一时期十分严重的非常情形,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政策,二者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章介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并且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刑事政策之间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但同时又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发展历程、价值导向、具体内容和调整范围等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能代替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刑事政策,其本身应当被视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刑事惩治政策)。

余论部分是对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未来展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事政策同样要实现现代化,进而成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推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指导下实现我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应当注重五个层面内容:一是更加突出强调党在刑事政策运行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更加突出强调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建设进程;三是更加突出强调我国刑事政策系统化建设进程;四是更加突出强调刑事政策的个体素能现代化;五是更加突出鼓励社会公众有序积极理性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