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权行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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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妥善解决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既要求大力加强经济建设,构建现代经济体系,也要求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否则它会沦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力量;同样地,公民权利不是无界的,否则它会异化为危害公共利益的力量。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有公民因批评、检举和揭露某些公职人员的丑闻或恶行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被冠以诽谤罪而遭到公安机关抓捕;也有公民滥用监督权缠访闹访,或者在网络上制造谣言。这些现象引起人们的思考:公民监督权行使有没有限度?政府对公民监督权行使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对公民监督权的不当限制如何消解?公民监督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面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关键首先是理性思考,然后才是实践操作。本著作顺应我国依法治国实践的需要,借鉴他人相关研究成果,对公民监督权行使及其限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