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改革开放40年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在实践中探索,与国资国企改革同步,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渐发展、体系构建和全面深化等四个阶段(见图2)。
图2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历史变迁
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2年)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停留在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经营方式上,将原来的“利税并存”改为“以税代利”。这一阶段我国吸收了大量的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开展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改革,改变了政府管理部门过度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做法,明确了企业法人主体地位,扩大了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农村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采取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的生产经营责任制。
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逐步发展阶段(1992—2003年)
这一时期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对国有企业进行行业重组和调整,逐步完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已经从放活国有企业的微观层面上升到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宏观层面,从国有企业管理上升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度。我国不同地方对授权经营模式也做出了不同的探索。比如:1992年,深圳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1993年,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1999年,珠海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形成了“一委两局”“三层构架”的模式。
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体系构建阶段(2003—2013年)
2003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资委。此后,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能,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监督和管理的新格局。
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的全面深化阶段(2013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改革以分类为基本前提,“以管资本为主”界定监管权力边界,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主要通过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而传导,确立国资监管机构、两类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构架,并且在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积极推进授权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