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里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无论男女老少、体弱病残。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过程中都平等地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发包方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亲亲疏疏,不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差别对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承包的权利一方面体现在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民主协商”要求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完成承包,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应当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不得搞“暗箱操作”, 不得搞“一言堂”强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承包方案。这里的“公平合理”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所承包的土地在土质的好坏、离居住地距离的远近、离水源的远近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差别。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4)承包程序合法。承包中,承包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承包是无效的。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根据本法第19条第3项的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