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三权分置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理解与适用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在改革过程中两次“两权”分离的结果:第一次“两权”分离,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
本条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两次“两权”分离造成的经营方式的转变,并赋予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1)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包括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占有承包地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等等。
(2)承包方自己经营。自己经营就是承包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农村土地的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3)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除自己经营外,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已,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对“流转”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修改,流转的对象仅限于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限于转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而不再包括互换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或者转让。
(4)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具体包括: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方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以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