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前属于国家所有的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