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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诞生。与修改后的《宪法》相一致,《监察法》规范了我国新设置的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新职能:监察职能。将原来分散的反腐败职能,根据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成就和经验,集中、统一、优化,形成专门的国家监察职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监察法治的法律,也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部富有中国特色的独创的新法律。
就《监察法》的内容来看,它大致涵盖了监察职能的各个方面,包括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把监察职能的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监督法合于一体。这样一部《监察法》就使监察职能的设置和行使全面纳入了法治轨道,依此就可以使监察职能得以在我国全面建立和行使。应该说,这与我国其他职能的立法是不相同的,《监察法》这种高度的综合和概括,要求我们必须仔细阅读、研究和理解《监察法》,以便深入了解这部法律的具体内涵和特点。组织力量编写一部《监察法》的专家解读是十分必要的,本书侧重于对《监察法》条文的理论解读,它将有助于读者深入、全面了解《监察法》的内涵,促进监察职能在我国的落实和发展。
《监察法》的实施,正式开启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新时代,实现了反腐败体制和机制的法治化。相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监察权,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一定能够深入、有效、持续推进反腐败工作,取得压倒性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名誉会长 应松年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