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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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理解与适用

本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投资总额是指按照房地产开发合同规定的项目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资金和开发流动资金的总和。

目前,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方面的立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而具体和银行融资时,各个银行又有自身的内部规定。同时,各个地方也有具体地方标准,这个比例一般在35%左右。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其分期投资额应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房地产分期开发的资金按时、足额地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用于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条文参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