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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宪法》[2]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依据。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