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答辩和举证义务以及申请人、第三人查阅答辩和证据材料权利的规定。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举证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从实际工作来看,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并不当然地成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据。
2.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国家秘密一般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指能为秘密持有人带来一定商业利益的并为持有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工业、商业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生产方法、工艺流程、配方成分、设计图纸、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客户名单等,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持有人能借此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出数量,从而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个人隐私的范围法律未作明确界定,一般当事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的个人情况,包括涉及男女关系方面的私生活以及生理疾病、个人债务状况等当事人不愿让其他人知道,或者他人知道后会有损当事人声誉的事项,某些情况下也包括当事人纯粹为了个人安宁而不愿让外界知道的情况,如个人财产价值、家庭情况等。
▶条文参见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4、45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27、28、30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3-2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