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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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理解与适用

[审查复议申请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主要是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

(3)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4)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5)复议申请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自己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对复议申请的处理]

经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

(1)对于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或者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典型案例指引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方因公司设立、股权和名称改变而进行的相应工商登记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