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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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排除情形的规定。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由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调解、仲裁等,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如不服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可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其争议。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