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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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最终裁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条文参见

本法第14、30条

▶典型案例指引

宋照科等三人诉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

案件适用要点: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再次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